倒賣OBU致使232車次逃費4萬餘元,獲刑兩年!

攜帶車載電子標籤(俗稱OBU)盜刷高速ETC入口信息後,倒賣給遠程入口的車輛車主,使其從附近ETC車道出口按較短里程繳交通行費,達到“跑長買短”偷逃通行費的目的。近日,廉江法院公開審結了這起案件,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賴某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元上繳國庫。

廉江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7日,被告人賴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一名綽號叫“黑兒”(未查明身份)的男子組織下,通過多次駕駛汽車攜帶多個車載電子標籤(俗稱OBU),在S42化廉高速的廉江東、廉江南等收費站的ETC通道入口處盜刷入口信息,然後在高速公路上將OBU售賣給遠道而來的其他汽車,其他汽車通過使用從賴某某處購買而來的OBU就近下高速,從而達到“跑長買短”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費的目的。期間,賴某某通過上述手段非法獲利12000多元。經查明,有232車次使用賴某某提供的OBU實現了逃費,造成高速公路公司損失人民幣47768元。

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某目無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在本案中,被告人賴某某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隨著路網設備的完善,高速公路通行數據覆蓋全線,在大數據環境下,各類逃費行為將無所遁形。結合全國取消高速公路省界站,以及大力推廣安裝使用ETC的背景下,交通行業誠信體系正在加速建設和完善。在大數據和誠信體系面前,提醒廣大車主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速公路營運管理政策法規,合法按章使用ETC,切勿心存僥倖,因小失大,受到法律的制裁。(陳小漫、徐忠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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