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基礎問題有哪些?

弗蘭克


題主應特指居民綜合所得個稅彙算清繳的問題。

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正式實施,首次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按年徵稅,2020年3月(因疫情影響大部分地區四月)綜合所得首次年度彙算開始。

基礎問題,從新個稅徵納理念的新變化來說:主要有收入額的確認問題、稅前扣除問題、自主申報問題和法律責任問題。

⑴收入的確認:

實行四項所得按年綜合計稅的原則,因此綜合所得收入額=年度工資薪金+年度勞務報酬所得×(1-20%)+年度稿酬所得×(1-20%)×70%+年度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20%),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減除免稅收入,綜合計稅體現了量能課稅原則,使得個人所得稅更加公平。

⑵稅前扣除:

新個稅增加了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規則及限額問題需要注意,此外法定扣除三險一金、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扣除、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扣除、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扣除、公益慈善捐贈的扣除。

每一項扣除都有其規定,而且專項附加扣除需要保存資料,留存備查。

⑶自主申報問題和法律責任的承擔:

綜合所得個稅彙算清繳可以自行辦理,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辦理,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辦理,無論是自行辦理還是委託辦理,均須納稅人個人簽字確認,從而確定了納稅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併為自主申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年終獎選擇計稅問題,和退稅路徑也是需要注意的。

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是新個稅政策實施的工具,新個稅實施後的政策效應和收入核算統計,要通過彙算清繳最終確定的數據分析。


新稅視點


彙算清繳是今年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有補稅有退稅,接下來咱們看一看:

是否需要彙算清繳,需滿足一個前提、兩個條件


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公告中指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1)一個前提:居民個人如果在取得綜合所得時,扣繳義務人需依法預扣預繳稅款。

(2)兩個條件: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年度匯

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

需要注意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所指的收入是未扣除相關費用的金額,與個人所得稅法當中的收入額進行區分。而年度彙算清繳補稅不超過400元,在滿足“一個前提”下,只要補繳金額不超過400元,納稅人可不做理會,無需補稅。

巧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單獨計算納稅,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筆者的經驗,個人在在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時,如個人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合併計算,抵扣剩餘的免除額度。如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過高,收入額已經在超額累進稅率表第二檔往上,納稅人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綜合所得,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方法計算納稅。

充分利用專項附加扣除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靈活利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

個人所得稅APP在彙算清繳上線前將開通申報查詢功能,納稅人在彙算清繳申報前可以詳細瞭解自己收入申報情況,及時與單位扣繳義務人進行溝通協調。

筆者認為在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儘量利用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彙算,登錄個人所得稅APP可以在網上進行辦稅、查詢等操作,繳稅以及退稅也更加方便,可以進一步減少納稅人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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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在還沒有開始個稅匯繳,我擔心能否來得急辦理?個稅匯繳期限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共計4個月的時候,不用擔心時間緊張的問題,你可以根據稅局通知分批分期辦理就可以,而且稅局也提供預填報服務。如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時間辦理的,可在年度彙算期內,主管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

2、個稅APP有兩種申報方式:簡易申報、標準申報,什麼情況下我可以採取簡易申報的方式?若是2019年度,你僅取得境內綜合所得且年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需要退稅的,可以採取簡易申報的方式。簡易申報時間:3月1日至5月31日;標準申報時間:3月1日至6月30日。

3、經常提到收入、收入額的說法,到底二者有何不同?“收入”,通俗講即毛收入,也就是常說的稅前收入。“收入額”,是計算稅款過程中的一個名詞。收入額是以每次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4、免辦理個稅彙算的一個基本前提,三個條件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一)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二)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5、能否委託所在單位辦理個稅匯繳?可以的。納稅人提出要扣繳義務人代辦彙算清繳的,扣繳義務人有義務幫助納稅人自己辦理彙算清繳。

6、能否放棄退稅,從而免於辦理個稅匯繳?可以的。放棄退稅是你的權力。需要注意的是:兩種情況下必須要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若是放棄退稅則可以不用年度彙算。(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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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彙算的內容

本次彙算包含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贍養老人、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1.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2.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三、哪些人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1.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2.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四、彙算清繳期間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1.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大病醫療可對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進行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可按照每年8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

2. 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3. 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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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彙算清繳的範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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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彙算清繳的範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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