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法院:產品“缺陷”和“瑕疵”,你分得清嗎?

“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兩個概念,但由於“缺陷”和“瑕疵”在語義上都有欠缺或不完備的含義,導致在使用上很難區分。今天,我們就通過未央法院高鐵新城人民法庭審理的一起案件,對上述概念進行辨析。

2019年6月,原告某物業公司與某商貿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其為原告公司安裝2臺變頻器,共計6萬元。合同簽訂後,某商貿公司從被告某電氣公司購入2臺變頻器為原告安裝。但不到一個月,變頻器沒有輸出,無法正常使用。經協商,原告某物業公司將2臺變頻器退回被告某電氣公司。後原告某物業公司認為,被告某電氣公司雖然退回4萬貨款,但還有2萬元損失未得到補償,且該損失是因變頻器存在產品缺陷導致,故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某電氣公司賠償損失2萬元。

法官經審理認為,變頻器在交付使用後,並未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不合理危險,沒有侵害原告除變頻器之外的固有利益,屬於產品瑕疵,不構成產品缺陷,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向原告某物業公司釋明法律規定後,該公司申請撤訴。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運輸者、倉儲者承擔侵權責任的現實依據在於產品缺陷。法律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儘管“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有一定的共同之處,但二者的危險程度、侵害利益、侵害對象、責任主體、責任性質和免責條件均不同。就本案而言,原告某物業公司應以某商貿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陳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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