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檢察】檢察官角度〡盜用他人手機在“螞蟻借唄”借款 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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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裡是秦都檢察在線《檢察官角度》,一起來關注本期觀點:盜用他人手機在“螞蟻借唄”借款構成何罪?

手機支付密碼該不該讓“熟人”知曉!

嫌疑人在女友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女友手機在支付寶內的“螞蟻花唄”借款數萬並轉移。

【秦都檢察】檢察官角度〡盜用他人手機在“螞蟻借唄”借款 構成何罪?


案例:2018年11月,被害人郭某報案稱,其收到支付寶發來的還款短信,稱其在支付寶內的“螞蟻借唄”功能處借款3萬餘元到期,要求還款。郭某翻查自己手機後發現,有人在其不知情時,使用其手機在支付寶內的“螞蟻借唄”借款3萬餘元后,轉賬給一不知名賬戶。此事經警方調查核實,郭某同居男友高某曾經使用過該手機,並知道其支付密碼。高某利用郭某洗澡之機,用郭某手機借款3萬餘元並轉入其他賬戶,操作完成後刪除短信通知。

對此案情,大家來說說各自的意見吧!!

【秦都檢察】檢察官角度〡盜用他人手機在“螞蟻借唄”借款 構成何罪?


我認為,高某的行為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我認為,他的行為存在欺騙性質,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

我認為,雖然高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欺騙性質,但其是採取秘密方法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看來大家的意見有分歧,那就讓我們來看看從檢察官角度是如何評析呢!

檢察官評析

同意上述所說的第三種意見。

理由是:“螞蟻借唄”主要是向支付寶用戶提供借款服務,與商業銀行信用卡的取現服務相似,但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併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介質。“螞蟻借唄”並非商業銀行所發行,不屬於信用卡,因此高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詐騙罪系被害人意志有瑕疵的取得型財產犯罪,是自損型犯罪;盜竊罪則屬於違反被害人意志的取得型財產犯罪,是他損型犯罪。取得型犯罪根據行為人是否轉移佔有,分為轉移佔有型犯罪和不轉移佔有型犯罪(即侵佔罪)。因此,被害人主觀上有無處分意識,是區分高某構成詐騙罪還是盜竊罪的“分水嶺”。

本案中,雖然高某冒用郭某名義使用其“螞蟻借唄”功能進行借款,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郭某在支付寶內留存的信息都是本人真實信息,根據郭某與支付寶的使用協議可以得知,其在第一次使用支付寶時,支付寶已經進行了身份驗證,郭某與支付寶之間建立了快捷支付通道,這種授權是一次性完成的,完成後支付寶不再負身份驗證和審核的義務。

郭某作為用戶,有妥善保管自己賬戶信息及密碼的義務,若因相關賬戶信息、密碼洩露導致的損失應由用戶承擔。高某操作郭某手機,向支付寶提供的信息均是郭某真實信息,根據客戶使用協議,支付寶對具體是誰使用手機不負有驗證、審核義務,故支付寶不存在“認識錯誤”,而郭某則根本不知道其賬戶進行了借款業務,同樣也不存在“認識錯誤”。無論是支付寶還是郭某,均沒有基於“認識錯誤”而向高某交付財物,因此高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高某採用自認為不會被他人察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符合盜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特徵,其盜竊前後實施的一些欺騙手段,是為了掩飾其盜竊犯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案情結果

高某因涉嫌盜竊罪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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