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男女双方及家庭因为在彩礼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分手甚至离婚的案例。
笔者曾经的一个当事人,和丈夫结婚不久就离婚了,原因是夫妻俩在婚前就已经有了嫌隙。男方原本答应女方结婚时给50000元彩礼,可没想到在双方父母见面后,谈到彩礼问题时,男方父母竟然当场“砍价”了20000元,并表示只能在领证之后给。这让女方的父亲觉得很难堪,认为自己的女儿居然“廉价”到被人当场“砍价”的地步,于是要求两人分手······
女方也觉得很委屈,但却不想因此就毁了两人多年的感情,于是女方在俩人领证后就忍气吞声地收了这30000万元的彩礼。可是这积怨却埋在了心底,婚后每次吵架,女方都会拿彩礼来说事儿,夫妻间的裂痕越来越大,最终还是没有逃过离婚的宿命······
热恋时,你的钱和我的钱都可以看作是我们的钱;可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每一笔钱可能就要分得清清楚楚了。那这彩礼,到底是女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彩礼实质上是为了达成双方结婚的目的,男方家给女方家或男方给女方的赠与。如果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彩礼,彩礼就应该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如果是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彩礼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有的时候,女方父母在收了彩礼之后,会把这部分彩礼给到女儿,如果是婚前给到女儿,则会视为父母对女儿的单独赠与,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给到女儿,又不明确说这笔钱是对女儿的单独赠与的情况下,会因为女儿已经结婚而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变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彩礼一旦支付是不用返还的,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即便彩礼已经支付了,男方依然有权要求女方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可以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尊重与认可,并且一般都是在领证前给到女方的。男方如果一分都不想出或者太过吝啬,多半会让婚事告吹。而女方如果将彩礼作为一种攀比的手段或敛财的方式,加重的不止是男方的负担,自己嫁过去也会跟着受苦。
更重要的是,因谈不拢的彩礼而产生的别扭心理和嫌隙,也将一直伴随着双方的婚姻生活。因此笔者认为,彩礼可以有,但要适度。其实,彩礼和陪嫁,应该是两个家庭帮助一个新家庭,而不是一个家庭给另外一个家庭“扶贫”。不要不看重彩礼,也不要过于看重彩礼,这是从情侣过渡到夫妻所面临的第一次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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