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不幸”事件會殃及保險公司,觸及“董責險”賠付嗎?


一、瑞幸事件簡單回顧


4月2日晚間,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瑞幸咖啡自曝22億元人民幣銷售收入造假,當日股價暴跌75.57%,4月3日再跌15.94%。


從1月31日渾水公佈匿名做空報告至今,瑞幸咖啡跌幅達85.22%。瑞幸的股價和它的咖啡一樣,領了張1.5折券。


一些數據顯示,2019年第一到第三季度瑞幸的營收分別為4.79億、13.88億以及29.29億。22億的虛假交易相當於三季度營收的75%。


據悉,已有多家美國律所對瑞幸咖啡提起集體訴訟,控告瑞幸咖啡作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違反美國證券法。


瑞幸今年以來市值最高時是1月17日,股價最高達到51.38美元,總市值124億美元。


截止到昨天收盤股價跌到5.38美元,市值僅為12.9億。假設以60%計算股東的平均成本損失,損失也將高達61.5億美元,摺合人民幣為430億左右。

二、國外這種情形往往如何解決


在美國上市公司被投資者提起證券集體訴訟,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幾乎每天都有新的上市公司被投資者起訴。


因此,購買保險(“董責險”)抵禦這種風險的做法比較流行。其實也是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證券集體訴訟。


這類訴訟其實往往最終賠償多少錢都是談判的結果。有的保險金額能夠覆蓋,有的也不能覆蓋。


三、國內的“董責險”能否賠付?


此次瑞幸事件中,大家關注的焦點還是集中在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的問題上,賠還是不賠,一時引起業內業外諸多爭論。

那麼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會進行賠付,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會進行賠付呢?


4月3日,據證券時報報道,瑞幸在赴美上市前投保了董責險,國內約有十多家保險公司以共保體的形式參與了此次承保。


作為承保方之一的中國平安方面向澎湃新聞表示,已收到瑞幸咖啡的董責險理賠申請,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所謂董責險,全稱為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指的是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因過錯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將它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來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董責險早已於2002年引進中國,但A股主板上市公司的投保率普遍低。但歐美資本市場,上市公司董責險的投保率則非常普及。

1、董責險的保險責任往往有哪些?


我們先看保險公司都會承擔哪些保險責任,以平安財險的《平安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2018版)條款》為例,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被保險個人的保障,包括個人賠償請求和個人調查、核查與稽查費用;一部分是被保險公司的保障,包括公司有價證券賠償請求、公司不當僱傭行為賠償請求和公司的自查、調查、核查和稽查費用。


但無論個人還是公司都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保險公司保障的是因不當行為而引起的損失


什麼是不當行為呢?


(1) 就 被保險個人而言,指下列任何一項


① 被保險個人任何實際的或被指稱的:

i、作為與不作為、錯誤或疏漏;

ii、違反職責;

iii、違反信託;

iv、錯誤陳述;

v、誤導性陳述;

vii、誹謗或侵犯個人的名譽或法人實體的商譽;


② 被保險個人僅由於其作為被保險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或監事會成員的身份而遭受的任何賠償請求所指稱的事宜;

③ 被保險個人任何的不當僱傭行為 。

(2) 就被保險公司而言,指被保險公司任何實際或被指稱的下列任何一項:


① 與有價證券賠償請求有關的作為與不作為、錯誤或疏漏;

② 不當僱傭行為 。

2、董責險的責任免除有哪些?


還是以平安財險的《平安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2018版)條款》為例,我們再來看一下保險公司不會承擔哪些保險責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責任免除。


我們通過平安財險的董責險條款可以看到,有10種行為保險公司是不負責賠償的,分別是:


1.經確定的不法行為;

2.先前的賠償請求和可賠情況;

3.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公司提起的美國司法管轄區域賠償請求;

5. 職業服務;

6.美國員工退休收入保障法;

7. 美國有價證券賠償請求;

8.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類有價證券;

9. 免賠額(率);

10. 其他責任。

而其中的第1款和第4款與此次瑞幸案例關聯最為緊密。

根據最近媒體報道的美國已有多家律所對瑞幸咖啡提起集體訴訟,控告瑞幸做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違反美國證券法的信息來看,責任免除中的第四款在該案例中應該不適用的。


那麼,該案賠與不賠的關鍵就集中在對責任免除第1款的認定上,瑞幸的行為是否構成經確定的不法行為

什麼是“經確定的不法行為”呢?


經確定的不法行為是指:“經不可上訴的司法程序終審判決或仲裁裁決(不包括 保險人 為確定是否屬於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而提起的訴訟或程序)確定的下列任一情形引起的或以其為基礎或原因的 損失 :

(1) 被保險人獲得依法無權獲得的利潤或利益;

(2)任何欺詐或故意刑事犯罪行為。


同時,條款明確:

“在確定是否適用本項責任免除時,任何 被保險人 的行為不應被推定為任何其他 被保險個人 的行為或其亦知曉。”

“ 在確定是否適用本項責任免除時,除被保險公司過去、現在或未來的董事長、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公司秘書(或與前述職位相當者)以外,任何其他 被保險個人 的行為不應被推定為被保險公司 的行為或其亦知曉。”。

也就是說,被保險公司的行為不應推定為高管個人的行為,高管個人的行為也不能推定為公司的行為,除非這個高管是:

董事長、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公司秘書(或與前述職位相當者)。

所以,對於此次瑞幸事件,保險公司是否賠付取決於投資者起訴的是誰,是瑞幸公司還是瑞幸公司的某些高管?

此次瑞幸披露的信息指出是COO劉劍存在舞弊行為,因此,如果投資人因此起訴劉劍,那麼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是完全可以拒賠的。

但根據相關媒體報道,此次投資人起訴的是瑞幸公司本身及高管CEO錢治亞、CFO Reinout Hendrik Schakel共同作為被告,劉劍並不在其中。


如果這兩位高管沒有承認存在證券欺詐、虛假陳述等故意過錯的話,就不會影響他們和公司的董責險賠付。


而如果在此次事件中,瑞幸的CEO和CFO被判定知曉此造假行為,根據條款,這一行為是可以推定為瑞幸公司的行為,保險公司在可以拒賠高管個人的同時還可以拒賠瑞幸公司的索賠。


當然,最終如何認定還是需要通過司法程序終審判決或仲裁裁決來確定。


四、如果賠付,又有多少賠償呢?


我們看到,瑞幸公告一出,其股價應聲而降,市值蒸發60億美元,投資人損失慘重,發起集體起訴,中國證監會也發出譴責之聲,瑞幸的壓力可想而知。


在這個節骨眼,瑞幸祭出董責險理賠的確轉移了大家的一部分視線,但我們也要清醒的看到:


一是保險公司承擔的是瑞幸高管因不當行為造成損失所要承擔的責任;


二是賠償的金額是以瑞幸承保的累計賠償限額為限的,也許遠沒有人們想的那麼多,一般董責險的保單賠償限額都在幾千萬到一個億之間,即使瑞幸購買的額度較高,也不會高出一個數量級;


三是根據報道該保單為多家公司共保,這樣分散到各家保險公司的額度可能更為有限,即使平安作為主承保方,其自留比例也不會太高。

對於瑞幸董責險理賠這一事件,不管結果如何,還是為行業宣傳了一把董責險這一險種的,作為一個比較小眾的保險產品,現在國內只有不到10%的上市公司投保了董責險,和國外的差距巨大。


如果通過瑞幸這件事,能夠喚起國內公司投保董責險的熱潮,也許行業應該藉此感謝一下瑞幸吧!

最後的總結:


此次瑞幸是否能觸發董責險賠付,


問題關鍵的關鍵是:


訴訟對象CEO錢治亞、CFO Reinout Hendrik Schakel是否知道甚至參與了“造假”行為。


如果沒有,那他們就算是過失行為,則可能是需要賠的;


如果有,他們就算是經確定的不法行為,則不需要賠。

元芳,你們怎麼看呢?


“瑞幸不幸”事件會殃及保險公司,觸及“董責險”賠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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