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是用來幹什麼的?

為什麼要寫這篇文章呢,因為我發現很多建設單位在對待監理方面的態度和理念,都是錯亂的。所以說有必要,寫此篇文章來正本清源。

首先,先從監理的定位開始,監理的定位肯定是為業主服務的。他兩者之間的關係,肯定是委託與被委託、服務和被服務的關係。但很多建設單位在面對現場出現的問題,對監理的態度又是很錯亂的。

一味地將現場發生問題的責任,怪罪到監理頭上,這是不妥的,同樣也是不科學、不合理的。很簡單,假如將監理和施工的關係,比作是教練與學員的關係。教練苦口婆心說你應該要這樣開車,不要那樣,可最後把車開翻了。當然,肯定是會有教練的責任,但更多的是施工單位的責任。很簡單,因為他是實際操作的人,而教練不是。教練,說的再好,也只是起一個督促、提醒、預防的責任,而至於說學員愣要把車開翻,教練也沒脾氣。

因為該說的都已經說了,還要怎麼做。難不成,要教練親自上場操作嘛?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許的。

監理既然叫監理,不叫施工,就是有他不叫施工的原因的,很多建設單位在這一點上,都是錯亂的。因為他沒有搞清楚監理和施工,往往是將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罪名,安到監理的頭上。這本來就是不對的,也是不科學的。

其實,你去翻看任何建築類的書籍,他裡面都是寫到“監理應該承受監理的責任”,而不是“監理承擔責任”,更不是“監理承擔施工單位責任”。監理只是承擔監理的責任,發生事情要分析,看這件事,監理的成分佔多少?施工單位的責任佔多少?建設單位的責任佔多少?要根據這些責任的大小比例來懲罰,而不是一味的指責監理。

監理,就那麼點破權利。發個監理通知、開會嘮叨一下,實在不行就向上級部門告狀,就這“三板斧”。除此之外,好像再沒有別的好的方法了。而施工就不一樣了,因為他是現場實際操作者,具有主動權和決策權、自由權。就像施工單位,明明已經是對工人進行安全交底了,結果你工人還是要不按要求幹,那麼出了事,你工人是要自己承擔自己的責任的。這是在法律裡面,都能查的到的: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規定: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134條第1款也規定了,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麼,建設單位在面對現場出現的問題的時候,就應該分清責任。一味的責怪監理,追究監理責任,也是無濟於事和起不到多大效果的。應該將工作的重點放在施工單位,因為他是問題的直接創造者,他是第一責任人。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有監理的重大過失、或責任,也是要追求監理責任的,這是無可厚非,也不用辯解的!

那麼建設單位到底該怎樣用好“監理”這張牌呢?這是至關重要的,監理的定位其實是:諮詢服務、監督管理的定位。那麼業主就要利用好監理,而不是錯位的將監理定位成施工單位的“施工員”或“質檢員”。監理就是監理,不會也不可能幹施工單位乾的活。監理有檢驗批的驗收權,這其實就是我們說的“終檢”。而施工單位的質量工作重點是“事前的預防和堅持”、“事中控制”,當然這兩項也是監理的工作,但不是重點。當監理最後驗收不合格的時候,主要是施工單位的責任。因為質量是一種環環相扣的事情,上一道工序沒整好,自然是制約和影響著下一道工序的質量。那既然是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飯了——終檢不合格,就主要是施工單位的責任。並且是性質很惡劣的一種,因為他是明知故犯的,他既然明知道怎麼幹,還要幹成這個***樣子。那麼就要好好的處罰他一次,讓他感覺到痛,才行。這樣,他才不會再瞎幹了。

那麼,只有甲方搞清楚了監理和施工的不同與角色定位,才能更好的利用好“監理”這張牌,也能更好的管理好自己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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