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董明珠投資珠海銀隆看企業該如何防範職務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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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隨著珠海新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珠海銀隆”)的一紙公告,這場董明珠深涉其中的“內鬥”終於分出了輸贏。原董事長兼大股東魏銀倉遠遁美國,前總經理孫國華等6人被刑事拘留。

4月25日的公告中,珠海銀隆表示,目前其提起的刑事控告和民事訴訟穩步推進。其中,控告對大股東魏銀倉及孫國華等人的相關刑事案件已於2018年11月8日正式立案偵查,三起民事案件已召開庭前會議,將於近期正式開庭審理。前述案件涉及侵佔公司利益總計超過14億元。

从董明珠投资珠海银隆看企业该如何防范职务侵占...

強如董明珠,其投資的企業都被人侵佔資金多達4.3億元,那麼,何為職務侵佔?以及作為一般企業該如何防範職務侵佔?詳見下文:

一、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個人,無論是身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普通員工還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高管、股東,均有可能觸犯職務侵佔罪,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務侵佔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因此,構成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六萬元以上。

三、職務侵佔罪的量刑和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等規定,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與情節如下:

1.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即達到六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職務侵佔數額巨大的,即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職業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企業如何預防職務侵佔

作為企業應從源頭上預防:

1、健全制度,加強監督

職務侵佔罪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該類犯罪源於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權力監督機制缺失。缺乏制約,權力失控,是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2、加強財務監管

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侵佔類案件中,關鍵性的證據在於各種財務會計資料,即使其通過各種手段設法將財務賬目做平,但是,銀行的資金流轉記錄、稅務機關的納稅記錄等財務資料中也會留下證據,由此,保持財務部門工作的獨立性,給予財務部門一定的監督權,可以有效地制約高層管理人員,對預防並打擊該類犯罪至關重要。

3、重視內部環境建設

公司要對高層管理人員的“壓力”予以重視,選拔人品與能力兼優的人員擔任高管,加強對高管的思想道德教育,消除其犯罪“壓力”,並完善各種機制與制度,督促制度的有效執行,機制的正常運行,消除其犯罪的“機會”與“藉口”。

4、發現問題,不可“遮醜”

對於該類職務犯罪行為,我們要明確,一旦發現,應當報案,職務類犯罪具有傳染性,損害公司利益的同時,也會影響其他員工,形成不良風氣。另外,要立即報案,以避免犯罪行為人在作案成功後未得到處罰,助長其僥倖心理,繼續作案。更重要的是,有的公司報案滯後,待司法機關介入後部分重要證據已滅失,造成打擊不力。

同時,在這裡提醒各企業創始人、股東切莫將公司財產當著個人財產,需要分紅必須經過合法途徑,或使用公司資金亦必須經過合法程序,避免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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