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卻無借款事實,借貸關係仍不成立

有借條,沒有借款憑證,可以認定借貸關係嗎,今天我們來學習一下。

案例回放

7月15日,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了原告蔣某與被告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19年2月,蔣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於2019年3月29日向其借現金人民幣15萬元,唐某向蔣某出具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3個月,但在借款到期後唐某並未如期歸還。被告唐某辯稱其向蔣某出具的借條是在受蔣某脅迫下所寫,並非本人真實意願,原告也並未向自己實際交付該借條上所載的借款金額,該借款不存在。審理中,原告蔣某稱其借給唐某的15萬元全部為現金一次性交付,資金來源於被告唐某以前支付給自己的工程款、借款等,但並未提交資金交付的證據。

有借條卻無借款事實,借貸關係仍不成立

法院審理

該案經審理查明,2019年被告唐某承包了某工程的部分項目分包給蔣某,後雙方因工程款結算事宜發生糾紛。原告蔣某於2019年7月3日夥同他人將被告唐某打傷致其住院治療並扣留了唐某的一輛越野車。根據全案事實,法院裁判認為,原被告尚存在工程款給付爭議,且為此還發生打架糾紛,無論從借款時間節點還是借款對象上看均明顯有悖常理;且原告蔣某作為債權權利主張人應當就向被告唐某交付的借款資金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原告雖出具了蔣某所寫的借條但並未提交資金交付的證據,其所主張的借貸事實證據不充分。為此,法院依法駁回了蔣某的訴訟請求。

有借條卻無借款事實,借貸關係仍不成立

所以不管是借錢給別人還是別人借錢給你,一定要留下借款憑證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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