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活動權威解讀來啦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活動權威解讀來啦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廳長 徐向春


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舉措。今年最高檢的兩會工作報告,專門提出將“尊重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作為強化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工作內容。張軍檢察長在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著重強調,尊重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重視,是現代司法文明的體現。

一、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成效

為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於2004年和2006年發佈《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隨著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的修訂實施,律師在訴訟中的職能定位越來越清晰、內涵越來越豐富,為律師執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2015年兩高三部聯合出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著力解決律師執業中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和“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突出問題。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落實《規定》要求,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各地檢察機關也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機關共同會籤實施細則,構建律師執業權益配套制度,取得了積極成效。

(一)加強12309規範化建設,著力方便律師執業。目前,各級檢察機關對律師及其隨身攜帶物品均已取消安檢,律師持其本人有效執業證件即可進入12309檢察服務中心實體大廳。絕大多數檢察機關在取消安檢的基礎上,設置了專門的律師綠色通道、專門的律師會談室,極大地方便了律師執業和控告申訴。

(二)借力互聯網+檢察,著力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打造律師預約接待信息平臺,實現律師預約閱卷、預約會見和聽取意見“手指點擊”即可完成,閱卷接待工作效率顯著提升。2016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積極推行電子卷宗系統,律師可以自主選擇複印案卷材料或者掃描後刻錄光盤,實現複製案卷“無紙化”,節約了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2019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還推廣網上異地閱卷和會見,更加方便律師的執業活動。

(三)大力推進檢務公開,著力落實律師知情權。各級檢察機關通過主動推送、網上公示等多種信息渠道,暢通與律師聯繫,切實保障律師的知情權。不少檢察機關還在試行平臺聽取律師意見機制,律師在網上就可以與檢察官取得聯繫,將意見第一時間傳達至檢察官,檢察官也可以第一時間反饋。

(四)探索公開聽證審查,著力維護律師辯護權。各級檢察機關積極轉變辦案方式,強化控辯審三方程序構造,邀請律師參與公開辦案程序,拓展律師行使質證、辯論權的渠道,“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比如:積極探索逮捕強制措施的公開聽審,律師可以針對逮捕必要性和繼續羈押必要性提供證據、發表意見。另外,也大力推進不起訴及申訴等案件的公開審查,不僅增強了司法程序透明度,也切實保障了律師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二、當前司法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存在的問題

總體上看,經過法律的修訂完善、律師權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律師執業會見、閱卷、質證、調查取證難等問題已經有所緩解。但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推開,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持續深入,司法機關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方面新老問題並存。

(一)羈押場所會見難的問題仍然存在。會見難仍是律師控告申訴的首要問題。比如:不少律師控告申訴反映,看守所律師會見場所不足,有的看守所以沒有會見室或者會見室被其他單位會見人員佔用為由,拒絕安排律師會見;有時為了會見,需要在看守所門口排隊幾小時,甚至出現黃牛倒賣看守所會見號的極端現象;律師在年檢或換證期間的會見常會受阻;各地看守所對律師會見手續要求不統一。

(二)司法機關聽取律師意見不夠充分。司法實踐中,有的不重視律師的意見,未將聽取律師的意見作為辦案必需;有的聽取了律師意見,但沒有進行反饋回應,對律師的異議或者意見釋法說理不夠。有不少律師反映,希望當面與辦案人員溝通經常遭到拒絕,只能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溝通效果大打折扣。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作用發揮不夠。一方面,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來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羈押場所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師權益的意識不到位,執業保障不到位導致值班律師有流於形式的傾向。另一方面,認罪認罰量刑協商中律師的參與度還不夠,特別是在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中協商不夠。這既與律師習慣於在法庭審理階段開展量刑辯護,更與控辯地位的不對等、檢察官對辯護律師的意見重視不夠有關,與檢察機關在量刑協商程序的探索不夠有關。

(四)律師控告申訴救濟力度不夠。從律師控告申訴情況看,近年來檢察機關受理律師控告申訴案件呈逐年下降趨勢。有的地方對律師控告申訴有牴觸思想和畏難情緒,認為在目前頂層制度設計尚不完善、監督手段軟而有限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監督法院、公安機關糾正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難上加難。有的地方在受理律師控告申訴案件後,未經調查核實即作出審查結論,開展監督流於形式、走了過場。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不僅沒有能夠起到保障律師執業的應有職責,也使司法機關的權威受損。

三、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和最高檢要求,根據張軍檢察長指示,第十檢察廳主動與全國律師協會座談並多次聽取意見,結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形成《關於開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活動的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經徵求最高法、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意見,並報中央政法委批准,決定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活動。近日,這項工作已經正式啟動。

(一)專項監督活動的監督重點

1.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糾正阻礙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情況。緊緊圍繞健全完善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監督檢查律師反映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執業權利等控告申訴案件是否及時登記受理、是否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查終結、是否在作出處理決定後兩個工作日以內將處理決定書面答覆反饋,以及向有關機關提出糾正意見。要將保障律師以下執業權利作為監督重點:

關於律師會見、通信權。隨意擴大不準會見的案件範圍、變相要求提供法律規定以外的文件材料等限制、阻礙、侵害、剝奪律師會見、通信權等情形。

關於律師閱卷權。對於律師正當的閱卷要求,未及時安排,且未說明理由;對於律師合理閱卷次數和時間進行限制;對於律師複印案卷材料收取過高費用等情形。

關於律師調查取證權。對於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申請不能及時作出決定等情形。

關於律師人身權利。對律師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律師被非法關押、扣押、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等未能提供有效保護等情形。

其他妨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的情形。

2.檢察機關推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情況。圍繞律師反映的突出問題開展調查研究,重點檢查檢察機關各職能部門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情況,協調推動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積極回應律師關切,共同深化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

關於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在12309檢察服務大廳設置律師參與訴訟和權利救濟的專用綠色通道、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專用窗口;在案管大廳設置功能齊備的專門閱卷室、獨立的律師接待室等,以及推行電子卷宗製作移送、探索開通手機App或依託網絡信息系統為律師提供服務等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關於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推動看守所等機關建立網上預約或者手機App預約,方便律師及時掌握看守所的地址和電話,方便律師查詢、預約,解決律師會見預約排隊等問題,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關於為律師閱卷等提供便利。對於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等情形,檢察機關及時告知律師閱卷。對於案件的進展情況,比如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起訴、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及時通知律師。

(二)專項監督活動的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為確保此次專項監督活動取得實效,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將這項工作納入黨組重要議事日程,檢察長、分管院領導要加強組織協調,控申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與案管、刑事、民事、行政檢察等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採取召開聯席會議、組織聯合督查等方式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保持常態化溝通協調,爭取最大的支持和理解,實現雙贏共贏多贏,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積極聽取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相關專業律師的意見,瞭解妨礙律師執業的總體情況,以及當地律師關注的其他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情況,確保本次監督活動真正發揮實效。各省級檢察院切實擔負起指導督促職責,組織工作組在本轄區進行自查和抽查,推動專項監督活動紮實深入開展。

2.加大辦案力度,務求工作實效。各級檢察機關要指定專人專班負責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控告申訴案件的審查辦理,嚴把案件質量關,受理後及時全面開展調查核實,充分聽取律師意見,確保在受理案件後十日內進行審查,對控告申訴反映問題屬實的,依法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對律師直接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訴和控告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兩個工作日以內將處理決定書面答覆律師本人,並通報其註冊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對律師協會移交的申訴和控告,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兩個工作日以內將處理決定書面告知律師協會,由律師協會向律師反饋。

3.注重督促指導,嚴肅紀律作風。最高檢將組織工作組掛牌督辦一批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控告申訴案件,採取閱卷、走訪、座談等多種方式調研督導,推動解決突出問題;對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專項監督活動實行月度通報制度,督促各地真抓實幹;擇優評選各級檢察機關上報的典型案(事)例,適時發佈指導性案例;對專項監督活動存在的阻礙律師執業權利等情況和問題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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