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縣法院巧用“和解法”執結“涉公職人員”案件

近日,縣法院執行法官充分運用和解方式的多樣性,成功和解執結了一起涉公職人員的執行案件。

2015年11月,被告喬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萬元,年利率12%,由王某擔保,期間被告喬某僅向原告李某償還利息2萬元,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喬某一直未能償還。李某便將喬某和王某起訴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二被告未按判決履行義務,原告李某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瞭解到喬某生意慘淡、負債累累,根本沒有償還能力,常年在外躲債,下落不明,於是執行法官傳喚來擔保人王某,王某系某鄉政府公職人員,執行法官從情理和法理層面進行勸導,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帶頭誠信守信,主動履行判決義務,如不履行將會面臨凍結工資賬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等強制措施。經過釋法明理,王某表示願意配合執行,但談到自己只是擔保人,沒有使用該借款,覺得心裡冤屈,且家庭經濟狀況捉襟見肘,希望執行法官給他們雙方做和解工作。執行法官當即傳喚來申請人李某,經過長達3個小時的和解工作,申請人李某也體量到王某的困難,最終與被執行人王某達成和解協議:由王某一次性付給李某18萬元,剩餘的2萬元本金和8萬多元的利息自願全部放棄。隨後,王某當即履行了和解協議的義務。至此,本案圓滿執結。

近年來,縣法院加大對涉公職人員案件的執行力度,2019年開展了“涉公職人員”專項執行活動,在相關媒體和縣城中心廣場等平臺及場地發出限期履行通告,不主動履行義務的,逐案約談公職人員,再不履行義務的,報送紀檢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採取強制措施。通過專項活動的開展,徹底扭轉了我縣“涉公職人員”案件執行工作的被動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院|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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