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行政複議中,大家瞭解到的法定期限是60日,也就是說要在60日內提起復議,否則會被駁回申請。那麼行政複議的期限一定只有60天嗎?不是的!接下來德凱王律師將以案件為大家進行講解。
案件基本情況
家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沙井鎮的陳先生,於寶安區沙井鎮擁有一處私有房屋,而且有合法的房產證。該處房屋1991年修建,並於1992年10月取得原寶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陳先生長期在該地生活居住。
2017年6月份,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告知陳先生因為沙井街道衙邊湧綜合整治工程的需要,陳先生的該處房屋位於衙邊湧綜合整治工程的用地範圍內,需要陳先生配合拆遷。
然而在陳先生與拆遷相關部門就房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2017年11月被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帶領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挖掘機等將陳先生的該處房屋全部拆除,房屋內的傢俱物品等亦被毀壞殆盡,個人財產損失慘重。於是委託北京德凱律師團維權。
德凱趙律師介入後,認為涉案房屋系陳先生的個人合法私有財產,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拆除陳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無任何職權依據,且程序違法,嚴重違反了《行政強制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於是,依據《行政複議法》,於2018年11月依法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
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辯稱:陳先生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超出60天的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而且陳先生拒不搬遷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公共利益,自己做出的行為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該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是否已經過了行政複議的期限。德凱律師團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以法律規定為支撐,認為在該案件中,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並未向陳先生告知複議的期限,因此,該案件的複議期限應該是1年,並未超過複議的期限(文末附有相關法律規定)。
最終得到了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的支持。並且確認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的拆除行為違法!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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