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规定
(一).立井运送爆炸物品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但在开凿或者延伸井筒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5条规定时,不受此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一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4.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40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5.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6.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8.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它巷道内。
(二).电机车运送爆炸物品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一层爆炸物品箱,。爆炸物品可以装有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志。
3.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三).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送爆炸物品规定
1.有可靠的信号装置。
2.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3.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有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冲击。
(四).人力推车运送爆炸物品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2.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
3.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
4.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口袋内。
5.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6.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煤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二.制定措施
(一).成立爆炸物品运输领导组
1.组长:总经理。
2.常务副组长:通风副矿长。
3.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矿长。
4.成员:通风区长、武装保卫部长、机电部长、生产区长、安全监察部长。
5.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组职责
1.组长:对爆炸物品管理总负责。
2.常务副组长:对爆炸物品管理具体负责。
3.副组长:对爆炸物品分管专业具体负责。
4.成员:对爆炸物品分管专业管理具体实施。
5.办公室主任:负责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事宜。
(三).具体措施
1.爆炸物品回货后,调度通知有关部门到井口现场把关。
2.武装保卫部、通风部、机电部、运输部、安全监察部到井口设警戒,并监护爆炸物品装车。
3.爆炸物品入井安装运输规定运送。
4.通风部通风队技术员制定爆炸物品运输措施,经矿各部门及有关领导审批,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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