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
母權制的被推翻, 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 而妻子則被貶低, 被奴役......變成生孩子的簡單工具了”。
伴隨著階級社會的產生和發展,勞動婦女承受著所謂君權、夫權等多重壓迫,地位日益卑下。古代蒙古族婦女自然也不例外。
不過,鑑於蒙古族獨特的社會因素和歷史根源,她們在政治、經濟及家庭生活中較之中原農耕民族的婦女,有相較而言更高的地位。
這是為什麼呢?我們簡單來看看。
古代蒙古族婦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相比於中原農耕民族的婦女,古代蒙古族婦女在政治生活具有相對更高地位。尤其是上層婦女,不僅積極參與軍政事務(甚至左右汗權),尤其是在重大歷史轉折關頭, 做出獨特的貢獻。
在十三世紀前後,在蒙古各部的統一、汗位繼承及政治鬥爭中,上層的蒙古族婦女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成吉思汗的母親訶額侖夫人,在丈夫被害,部眾離散,孤兒寡母被親族遺棄時,她常教育孩子們要團結,不要內訌。
童年的鐵木真、合撒兒兄弟二人,因為一條魚而與另一同父異母的兄弟別克帖兒發生了爭鬥,,並殺害了別克帖兒。
訶額倫夫人用生動的語言訓戒自己的孩子說:
(你們)除影子外別無朋友,除尾巴外別無鞭子的時候,正當受不了泰赤烏兄弟加給的苦難的時候,正說著誰能去報仇,怎麼過活的時候,你們怎麼能自相殘殺?
成吉思汗團結部眾,打擊勁敵,統一蒙古各部,最終建立龐大的帝國,與他母親的長期教誨有著重要關係。
其次,蒙古族上層婦女在鞏固和加強汗權也做出可貴貢獻。
1206年. 成吉思汗建國稱汗,這個幅員遼闊的帝國,各部落間的文化差異很大,派系鬥爭也極其複雜。
打擊圖謀不軌的薩滿勢力,是擺在成吉思汗眼前的重中之重。在這場鬥爭中,上層婦女的表現尤為突出。
當時薩教在蒙古社會中影響很大,一度具備“代天行事”的特殊地位。成吉思汗在統一蒙古和登臨汗位時候,都利用薩滿們替自己“造輿論”,說這是“長生天的旨意”。
因此,他對薩滿首領優禮有加,而薩滿勢力也越來越大。
隨著時間的推移,以“通天巫”闊闊出為首的薩滿勢力變得愈發猖狂起來。
他們公然干預國政,不把成吉思汗及其親族放在眼裡,甚至聚眾與成吉思汗抗衡,嚴重威脅到了他的統治地位。
在這關係到汗國存亡的關鍵時刻,成吉思汗的妻子孛兒帖尖銳地指出了薩滿勢力的潛在危害,並敦促他務必下決心剷除這股勢力。
闊闊出家族先是毆打了他的弟弟合撒兒, 後搶奪了另一個弟弟帖木格的部眾, 並強迫其下跪,當眾羞辱。
當帖木格向自己的哥哥哭訴所受的欺辱時,成吉思汗依舊猶豫不決,孛兒帖夫人當機泣述道:
(這)成什麼體統?他們連你這如松的兄弟們尚要謀害,日後你這如同古樹一般的身體真的倒下的時候,他們允許誰來掌管你這亂麻一樣的國家呢?....他們怎能叫我年幼的孩子來管呀!你怎麼就眼看著不管....
成吉思汗聽取了妻子的意見,果斷地除掉闊闊出,汗權得以鞏固加強。
1218年,成吉思汗決意親征花刺子模,當時他已年過半百,卻仍未指定汗位繼承人。臨行前, 成吉思汗的第三夫人也遂提醒他,萬里遠征,難免會有不測,應該先指定汗位繼承人。
她說:
假如大汗身有不測. 眾多的蒙古百姓託付給誰呢?在你親生的四個兒子之中,要指定誰(繼承汗位)?應該叫你諸子、諸弟、眾多的臣民們和我們(這些)無知無識的知道啊。我把聽想到的提出來了,聽候聖旨裁決吧。
成吉思汗非常賞識也遂夫人的見地,稱讚:(她)雖然是個婦人,說的話非常有理,弟弟們、兒子們、以及李博爾術、木華黎等人誰都沒提醒過。
於是, 成吉思汗立三子窩闊臺為汗位繼承人。
第三,蒙古族上層婦女為元朝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不小的貢獻。在這裡,要重點提一下元世祖的察必皇后。
1259年蒙哥汗去世, 統治階級內部發生了汗權之爭。
忽必烈之弟阿里不哥正留守和林. 率先起兵發難,蒙古社會面臨分裂和戰亂的危險。忽必烈此時正值受命攻宋,而時局要求他“先安內再攻宋”。
當時,阿里不哥在其黨羽阿藍答兒等人的慫恿下欲自立為大汗,距離開平(忽必烈駐地)僅一百餘里。
然而,忽必烈及其部下依舊舉棋不定,在此千鈞一髮之際,察必皇后看清了時局,當機立斷,力阻對方發兵。
憲宗(蒙哥)崩於合州,皇弟阿里不哥留守和林,其黨阿藍答兒等勸之自立,乘傳發山後兵,去開平僅百餘里。後使人詰之曰:“發兵大事也,太祖曾孫真金在此,何故不使知之?”阿藍答兒意沮。
與此同時,她還派密使馳報忽必烈急速北還,爭奪汗位。
忽必烈聽從了她的正確主張,馬上與宋議和,並於1260年稱汗,逐步扭轉了整個局勢, 為建立統一的元帝國奠定了基礎。
另外,元初蒙古貴族們佔田為牧,破壞農業的現象嚴重。倘若忽必烈不剎住這股逆流,廣大中原漢民將無以為生,社會矛盾更會激化,元朝的統治難以鞏固。
在解決牧業與農耕經濟的矛盾中,察必皇后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忽必烈定都大都後, “一天,四怯薛官奏割京城外近地牧馬,帝既允”,眾漢官欲諫不敢。察必挺身而出,力諫道:“定都時,若以地牧馬則可,今軍蘸俱分業以定, 奪之可乎?”
忽必烈經反覆思考,覺得察必的建議頗有見地,不但“命寢其事”,還陸續採取了一系列限制佔田放牧、保護和促進農業發展的措施。
元史評價其“(察必皇后)性明敏,達於事機,國家初政,左右匡正,當時與有力焉”。她以自己的才智,輔佐忽必烈創建大元,鼎新革故, 不失為一代女中豪傑。
即便到了北元時期,上層蒙古族婦女為統一蒙古和改善明蒙關係也做出了傑出貢獻。
14—15世紀的蒙古草原,割據紛爭激烈,明蒙戰爭頻發,社會動盪不安,牧民災難深重。社會的安定和部落的統一,成了當時人們的共同願望。
此時,一位傑出的女性——滿都海夫人登上了政治舞臺。她極力維護黃金家族汗統,致力於蒙古的統一大業。
滿都海夫人是北元正統大汗滿都魯的妻子,滿都魯死後,汗位虛懸,各部虎視眺眺。
為了維護成吉思汗黃金家族的汗統和振興蒙古的大業,她拒絕了勢力強大的科爾沁部烏訥博羅王特的求婚,並按照蒙古習俗毅然與尚在孩提時代的元裔巴圖蒙克成婚,並且扶立他登上汗位,即後面的“達延汗”。
緊接著,滿都海夫人開始了統一蒙古戰爭。
她“以皮鬃載國王達延汗. 自為前部先鋒”,馳騁沙場,身經百戰,征服了衛拉特,擊敗了右翼各部,終於扶佐達延汗完成中興蒙古的大業。
她的業績為後人稱頌,甚至被譽為“蒙古歷史上僅次於成吉思汗的第二號人物”。
在當時的蒙古社會,不僅上層婦女積極參與政事,就算是普通婦女也在政治生活中佔有一定的地位。
首先,蒙古婦女沒有完全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她們跟隨並協助男子出兵打仗,並且跟男子一樣善於騎射。古代蒙古人有個習慣, “出師不以貴賤,多帶妻擎而行,自雲用以管理行李、衣服、錢物之類”。
同時,蒙古族婦女承擔了軍隊的後勤工作。在統一戰爭及平時頻繁的軍事活動中,她們是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軍。
其次, 古代蒙古族婦女在政治生活中是受到優待的。譬如說,家族裡的人犯了法,婦女去求情,往往能減免(犯人的)刑罰。
《衛拉特法典》中,就曾記載:婦女到王公跟前,請求免除自己或其家族的刑罰的話,從尊重婦女的前提出發,輕罪一般全免,重罪減半。
第三, 古代蒙古族婦女還享有某些特權, 並且得到法律上的承認。《衛拉特法典》中規定:婦女如果在帳篷裡自己的座位上,“罵客人, 甚至用木片或其他傢俱投擲客人,誰也不能冒犯她。
在法律上,古代蒙古族婦女所受到的尊重和享有某些特權,這是中原農耕民族所不及的。
古代蒙古族婦女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古代蒙古族婦女在經濟生活中,依舊佔有一定的地位。她們不僅有一些屬於自己的財產,還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
她們的財產, 一般是來源於陪嫁和遺產繼承。
無論家庭貧富,女子的雙親和養育者既有接受聘金的權利,也有給女子陪嫁的義務, 而且陪嫁物也往往很多。
相傳察哈爾牧民中保留了一個習慣,即女兒出嫁,三年內不穿婆家衣。
一般人家的陪嫁物中,除衣物外,還有牲畜,貴族人家還能陪送奴婢。北元時期,隨著封建等級制的發展,陪嫁也有了嚴格的等級區別,陪嫁要依女子的社會地位而異,並被明確寫入《衛拉特法典》中:
中層階級的嫁妝為成衣四件、衣料十件、馬及駝各一頭,平民層階級之間的嫁妝為馬及駝各一頭,外套無袖短衣、靴子、籠頭各一件。
不論貧富,嫁妝中必有一定的牲畜,這是古代蒙古人最主要的財產,也是牧民重要的生產資料。
陪嫁的牲畜不斷生長繁殖,連同仔畜、皮毛、奶肉等都成為婦女的個人財產。出嫁婦女有權支配它們,倘若改嫁,一般情況下可以帶走。
同時,女子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衛拉特法典》規定:
凡諾顏將遺產傳予其子女, 若未進行登記而產生訟爭,處理原則是“由於諸子女間並無差別,故應由所有子女均分遺產。
總的來說,一般牧民的女兒無論多少,是有一定繼承權的,而上層人家的女兒能得到的遺產會更多一些。這些繼承來的遺產,也屬於女子的個人財產,有使用和支配權。
陪嫁和財產繼承權,讓蒙古族婦女有了自己的一份財產,進而在經濟生活中有一定的權利。
古代蒙古族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家庭是整個社會的一個縮影,古代蒙古族婦女在社會上的地位, 也在家庭中得相應的反映。
首先,與農耕民族婦女相比,她們在家政等方面擁有更多話語權。明朝人肖達亨在《蒙古風俗記》中記載中,曽對草原“女尊男卑”的現象做過有趣的分析:
非其婦性獨悍,夫亦有所挾耳,凡衣服冠履一切鉅細之事,皆出其手,夫自持弓射獵外,一無所事事也。平時司牝雞之晨,怒則肆獅子之吼,功多而驕,勞多則放,勢固然也。
其次,古代蒙古族婦女在婚姻上也有一些自由權。《夷俗記》載:“夷中嫁娶,惟以兩性相歡,男女年齡相若者,遂爾配合”。
蒙古女子的婚事一般由父母作主,但也照顧女兒的一些心願。有史料記載,“若婦不悅,則夫隨其欲嫁,夫亦忍, 不敢言也”,當然,這種特權只限於貴族之女。
然而,僅就貴族之女的這一特權, 也可看出蒙古貴族婦女比漢族貴族之女的婚姻要自由一些。
普通牧民中,男女雙方感情不和,也可分手,各自另找新歡。
若出自男方之意要離開,男家就通知女家,將妻子送回孃家;若出自女方之意,女家將聘禮的一部分歸還男家。同時離婚時,女子可帶走孃家的陪嫁物。
不過,到了明清時期,隨著蒙古社會封建化的加深,婦女的這一權利遭到踐踏,普通婦女成了封建領主的屬民,嫁娶離異一般需爭得領主准許。
不改嫁的寡婦,可以繼承家業和主持家政。
按照當時的習慣,丈夫死後,家業繼承人未及成年,由寡婦繼承家業,成為家長;即使繼承人業已成年,也不讓出家長的地位,直到她死去為止。
這種情況下,妻子在家庭中主持家政,管理財物,比一般家庭中婦女的地位還要高些。
第三,蒙古人對待男女較為平等,不像一些民族那般嚴重地重男輕女。他們對生男生女一樣歡喜,“無論男女,產畢,俱懸紅布並腰刀於門上,與懸弧結悅相似”。
隨著封建意識加深,蒙古社會也有了重男輕女的生育觀。然而,對於下層社會的普通牧民來說,這種觀念遠不如農耕民族那樣強烈。
即使到近代,對待生男生女也只是“生男以榆樹條削為弓矢,以白哈達或棉布條卷矢尖插於門上;如生女孩.則用紅布條”區分而已。
古代蒙古族婦女特殊社會地位形成的根源
首先,由於古代蒙古社會進入階級社會的時間較中原民族晚得多,在某種程度上保留著氏族制的殘餘,母系社會的遺風尚依稀可見。
十三世紀初建立的蒙古汗國,依舊帶著較濃厚的原始色彩。
被征服者的社會文明程度遠高於征服者,使得蒙古的社會制度很快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蒙古社會畢竟剛剛邁進封建社會的門檻,不可避免地會帶有濃厚的原始色彩。
母系社會,婦女受到尊敬,尤其是作為首領的婦女更是如此,這一點也在蒙古社會中有所遺留。
母系社會的族外婚,是女子不離開本氏族,男子到女子所在氏族成婚。古代蒙古社會仍有些遺風,通常是男子先到女家成婚,然後再回男家。
譬如鐵木真少時,與孛兒帖定婚後, 就先被留在岳父特薛禪家中。
隨著時間的推移,母權遺風逐漸淡化,但仍有遺蹟。像北元時,男女成婚後,婦女在孃家成婚,並生第一個孩子後才能到男家。
其次,古代蒙古族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坦誠說,母權制的遺風並非是最重要的原因。
起到決定性因素的,是蒙古族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較重要的作用。
古代蒙古社會,尤其是十世紀以後,畜牧業成為主要生產部門。
畜牧業生產有其獨特之處,它有許多環節,除執鞭放牧之外,還還包括打更、接羔、保育、飼養幼畜、剪毛制氈、擠奶打漁和走場移牧等許多勞動。
男子主要從事執鞭放牧,剩下更多的勞動多由婦女承擔。
由於遊牧勞動具有連續性,使男子沒有更多時間去兼營他業。
於是,畜牧業生產中的繁多勞動都落到婦女肩上,除參加一般放牧外,還要轉移營地,接羔保育、擠奶、剪羊, 加工畜產品等。
所以,單就牧業生產的全過程而言,古代蒙古婦女的作用並不次於男子。
另據史料記載,她們還有代替丈夫履行賦稅和勞役的義務。《世界征服者史》載:在成吉思汗時代,男子出征時,“他們(男子)在家時所擔負的勞役, 落到他們的妻子和家人身上。
到了元朝,這種習慣被法律所確認。男子參戰期間,他們的賦役應由其妻室來承擔。
這些都表明,古代蒙古族婦女以直接參加生產勞動和向國家提供剩餘勞動等多種方式,廣泛地參與社會生產。
另外,蒙古族婦女還在手工業生產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她們“縫製皮襖、衣服、鞋、馬靴和各種皮貨, 甚至還會會駕御大車和進行維修”。所從事的手工業, 是蒙古社會經濟中不可缺少的生產部門。
生產的產品,不但是主要生活資料,許多還同時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例如氈、革、鞍、車等。
蒙古族婦女還參與產品交換活動。一言概之,丈夫和家庭所需的一切物品, 都由婦女準備。
她們不僅照料日常生活,而且還創造更多的財富。“丈夫從她們的訓練和經常的職業中得到的收入, 數目相當巨大”,而花費丈夫的錢財卻很有限。
總結
不過,我們應該冷靜地指出,古代蒙古族婦女在社會上佔有重要地位,只是與中原農耕民族的婦女相比較而言。
鑑於古代蒙古社會亦牧亦獵的經濟特點和頻繁的對外征伐等諸多因素,決定了婦女始終無法超過男子在社會中的主導作用和地位。
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與周邊民族交往的日益密切,農耕民族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思想意識以及宗教,不可抗拒地影響著蒙古社會。
因此,婦女的社會地位也每況愈下,肩負起了君權、父權和夫權的沉重包袱。
總的來說,決定婦女社會地位的不是生理原因,而是婦女在社會生產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因為蒙古族婦女積極、廣泛地參與社會生產活,使得蒙古社會對婦女“懷有更多的真正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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