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8日讯 河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艺阳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截至2018年12月20日,艺阳股权投资持有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华科技”证券代码:300263)股份3924.06万股,占隆华科技总股本的4.29%。2019年6月12日至6月19日,艺阳股权投资违反了作出的“自2018年12月20日至未来12个月内不再减持持有的隆华科技股份”的承诺,减持了持有的全部股份。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河南证监局现决定对艺阳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关于对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持有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科技)股份3924.06万股,占隆华科技总股本的4.29%。2019年6月12日至6月19日,你公司违反了作出的“自2018年12月20日至未来12个月内不再减持持有的隆华科技股份”的承诺,减持了持有的全部股份。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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