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貪圖蠅頭小利,拿著偽造好的收貨人簽名進行結算貨款,虛報貨款近5萬元。日前,福鼎市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曹某春、曹某偉有期徒刑1年至1年8個月不等,並分處罰金。
據悉,曹某春和曹某偉長期為女子林某經營的一家食雜店供貨,曹某偉主要負責駕駛小貨車運送貨物,曹某春則負責貨品對接工作。
兩人平時將貨物送到林某家的倉庫內,由林某的丈夫負責清點貨物並在送貨清單上簽字確認。貨物交付完成後,林某的丈夫會將送貨清單的其中一聯交給曹某春,剩餘的清單存放在倉庫內以便對賬結算貨款。
按照慣例,林某主要核對完送貨清單上的簽字後便將貨款付給曹某春。曹某春也正是利用這一點,違背誠信原則,於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9日間,在送貨到林家倉庫的過程中,將事先模仿林某丈夫簽名偽造的清單本用於替換原有的真實清單本,後持偽造的送貨清單到林某食雜店對賬結算。負責開車的曹某偉明知曹某春實施詐騙行為,仍受僱為曹某春開車送貨,最終二人騙取虛報的貨款共計49680元,另有14578元虛報的貨款被發現未得逞。2019年10月至11月,曹某春、曹某偉先後被民警抓獲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曹某春、曹某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49680元,未遂金額1457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中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同時結合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及自願認罪認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寧德晚報記者陳健通訊員劉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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