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期试点以及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最终可能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也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还可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应当转化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程序转化,刑事诉讼法仅在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中作了零星规定,而没有作出全面规定,《指导意见》进行了大幅度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有待完善空间,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程序转化的机理
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三大程序而言,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严格,简易程序次之,普通程序最宽松。最初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被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转化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最初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被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
具体而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可能判处的刑罚必须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被告人认罪;(3)被告人认罚;(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相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少了一项:被告人认罚。
适用普通程序的条件最宽松:不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要求被告人认罪,不要求被告人认罚,也不要求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由此可见,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罪行,既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但不认罚,那么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閱讀更多 溫江區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