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二人大量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9年11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法轮功”人员在住所内大量制作邪教宣传品的刑事案件,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波、肖颖定罪量刑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颖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波,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暂住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朗景园。因本案于2017年10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颖,女,197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上述二人系夫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波、肖颖均为邪教“法轮功”痴迷人员。2017年10月7日,杨波、肖颖在其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法轮功”书籍126本,缴获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纸币共298张;缴获235本“法轮功”宣传小册子;418张“法轮功”宣传单张;宣传手册204本;涉“法轮功”书籍共计142本。缴获移动电话41部、电脑主机4台、U盘23个、内存卡94张、电话卡458张、笔记本电脑10个。缴获刻有“法轮功”印章50个。缴获光敏印章专用印油22瓶。其中,一台电脑主机内有硬盘4个,硬盘内有“TXT”等文件夹总字符为8113409,MP3音频文件为2379.82分钟。缴获移动硬盘、SD卡共14个,内有音、视频文件共13605分钟。经认定上述文件资料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宣传品。并在被告人肖颖身上搜出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21张。同时缴获打印机、切割机宣等传制作工具一大批。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波的深圳市南山区另一处住所缴获的文件资料,包括李洪志所著的“法轮功”书籍17本及“法轮功”宣传单张7486份,经认定均系“法轮功”组织宣传品。同时缴获用于制作上述物品的制本机1台,大型订书机1台、切纸机2台、打印机5台及手机49部。

2019年8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波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肖颖明知是邪教宣传品而进行传播,但未及传播即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综合二名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地位、作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波和肖颖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波和肖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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