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劉某是鄰居,兩家人的房屋面積差不多,裝修也差不多,同出江蘇徐州地區。不同的是張某家的房屋有一個大院落,劉某家是臨街沒有院落。2018年該地區要進行棚戶區改造,兩家人的房屋都被劃入了拆遷範圍。
兩家人商量後都選擇了貨幣補償,打算拿著補償款去買新房子。可是當拿到評估報告的時候,張某發現自家的院落並沒有被納入評估範圍,只有房屋與劉某家的房屋一起被評估出了相同的價值。張某對此非常不滿,當初買入的時候院落可都是花了錢的,現在拆遷不給補償明顯是坑人麼。張某一氣之下將拆遷方高上了法庭,要求對方給予合理補償。最終,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院落的補償款=(合法土地面積-合法建築面積)*區位價*6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答覆》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因此,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是包括合法使用的院落或空地的.
但是關於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的補償標準,和房屋的評估方法相似,都是採用“市場法”,全國各地標準都不一樣,具體要結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因此,被拆遷人以後遇見這種情況,千萬不要被拆遷方忽悠了,必要時可以求助於專業的拆遷律師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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