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交纳的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交纳的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婚后交纳的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裁判思路

关于保单号为P01260903874、P1260961799的保单,虽系王某的人身保险,但系其婚后交纳,依据相关材料可见保单有现金价值,该部分作为婚后的收益应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2、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3、案件事实

蒋某与王某1999年6月自行相识,1999年9月28日,两人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蒋某系初婚。

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王鑫,现已成年。

2001年2月15日,蒋某与王某两人生育一子王英杰。现蒋某以两人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王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两人婚生子王英杰现与蒋某共同生活,两人均确认婚生子王英杰由蒋某抚养。

关于蒋某所述王某投保4份方面,其中保单号为P12600000686894,保险生效日期为1997年11月5日,保费合计1120元,投保类别为:平安长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期限为15年,保单现金价值1年为347元、………15年为11089元。王某称上述保单已于2012年到期,已没有现金价值,没有分割意义。其中保单号为×××,保险期限:1996年5月14日至2033年5月14日,保费为1539元,投保类别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37年,缴费形式为趸缴;1996年5月22日,王某已将1639元保险费缴清。王某称上述保费系其婚前缴纳,为重病保险。其中保单号为P01260903874,保险生效日期为1998年3月5日,保费1335元,投保类别为平安康乐保险,缴费期限为30年,保险现金价值380元……15年为16550元,本栏以下空白。其中保单号为P1260961799,保险生效日期为1998年4月27日,保费1028元,投保类别为平安长寿保险,缴费期限为20年,保单现金价值1年为342元………15年为16072元,本栏以下空白。王某称上述保险系重大疾病保险,只能赔付本人,与蒋某无关。

4、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持均应以感情为基础。蒋某与王某均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王某投保4份方面,其中保单号为P12600000686894的保单已于2012年到期,现未见有结余,故已无分割意义,法院不予以处理;其中保单号为×××的保单系王某婚前交纳,且未趸缴,法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保单号为P01260903874、P1260961799的保单,虽系王某的人身保险,但系其婚后交纳,依据相关材料可见保单有现金价值,该部分作为婚后的收益应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 ...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蒋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英杰由蒋某抚养,王某自二○一七年五月起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王英杰十八周岁止。

三、王某名下的存款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某两万元。

四、王某投保产生保险收益及债务归王某享有及承担,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某一万元。

五、驳回蒋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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