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夫妻风雨同舟、相濡以沫几十载,过世前留下感人遗嘱。未曾料到十余年后,当初的遗嘱却引发后辈争房之战,多方协商无果之下诉至法院,恩恩怨怨、孰是孰非,究竟如何决断?
耄耋夫妻留下感人遗嘱
北京的顾爷爷与王奶奶六十年前相识相知结为连理,其时顾爷爷身边带着五个尚未成年的儿女,而后夫妻二人风雨同舟、相濡以沫,共同抚养五人长大,并未再生育子女。
1995年11月6日,身患顽疾的顾爷爷感到身体日渐虚弱,想到即将与亲人阴阳两隔,在一次手术前,给五个子女写下《预嘱》:
“我自幼参加革命,严以律己,廉洁自守,赡养汝祖父母含笑归西,抚养你们成材,看到孙辈茁壮成长,昂首忆往昔,含笑看今朝,无憾无愧。这次手术,切除隐患,都是有名专家治疗,倘有不测,亦应感谢他们。婉柔与我相随相处几十年,对你们亦倍加爱护,你们应一如既往,致敬致孝使其安度晚年,以慰我心。我一生清廉,微薄积蓄,住房,书籍等遗物留于婉柔,以做纪念,使其安度晚年。特此预嘱。父顾瀚文手书。”
1997年4月30日,顾爷爷终撒手人寰。
此后,王奶奶也久病不愈,渐感身体衰弱,2002年1月1日,王奶奶也给亲人们写下一封遗嘱:
“我与先夫顾瀚文风雨同舟,相濡以沫几十年,共同生活近半个世纪。虽有继子女顾家兄妹五人,但早已各立门户,离家太远,难以照顾,只有节假日来家探望。迈入晚年,日常生活都由王伟泽和王浩轩一家照顾,承欢膝下。尤其王浩轩一家,先夫去世后又承担了对我全部日常生活的重托,供、需、急、病,朝夕相处,虽系姑侄,近如母子,極尽赡养之谊,使我安渡了晚年。近年来,久病不愈,身心力渐不支,特将后事安排如下:
1.我去世后,不举行任何仪式。骨灰与先夫骨灰一同撒入大海,这亦是先夫生前遗愿。
2.先夫生前留有遗嘱,睹物思人,相伴至今未予处理。先夫的印章、遗像、各种荣誉证书、裱剪贴、文稿等,有保存价值的保存,如何保存,顾家兄妹磋商。
3.先夫衣物连同现有衣物等,由顾家兄妹各自按其喜爱和所喜需自行选取,以做纪念,余下的由王浩轩、王伟泽、王晓震处理。
4.优惠价购买的现住房一个单元,赠与王浩轩,但王浩轩应将其租用的现住房转与王伟泽使用。
5.现有储蓄:储蓄无多。我与先夫皆属工薪阶层,国家干部。晚年又多病,不少药品为自费药物,用去一些积蓄。现仅有现金、国库券几万元。顾家兄妹都无所需,只有顾家老五顾心念情况特殊,故留与她壹万元,做为他日谋生之急需。其余赠与王浩轩、王伟泽做为其创办企业的基金,以促其宏图得展,从而实现我与先夫的遗愿。”
留下遗嘱不久,2002年10月9日,王奶奶也因病去世。
十余年后房产起纠纷
就是老夫妻的这两封感人遗嘱,不料却在十多年后,引起了顾家五兄妹与接受房屋遗赠的王奶奶的侄子王浩轩的纠纷。
2017年,顾家五兄妹将王浩轩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父母留下的房屋由己方顾家五兄妹继承,归五人共同共有;2.要求诉讼费由王浩轩负担。
五人提出,父母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当时顾家老五顾心念在监狱服刑。考虑到顾心念丈夫已与其离婚,她将来无房可住,其余四人商议将该房屋留给她出狱后居住。2010年12月20日,顾心念出狱后,打算去该房屋居住,却发现已由王浩轩占有使用。顾心念与王浩轩交涉,王浩轩称姑姑设有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他继承,并出示遗嘱复印件,我们五人对此均不予认可,多次与王浩轩协商腾房未果。现该房屋已被列入危改项目范围。我们认为,母亲去世十多年,王浩轩从未与我们主动提及过受遗赠之事,时隔多年后才在我们的追问下出示遗嘱,其未在法定时间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从未主动与我们协商过房屋过户事宜,实际上已经放弃受遗赠,故房屋应当由我们五人共同继承。
对此,王浩轩则予以反驳,称自己已于2002年11月16日在遗嘱执行人的见证下,签署了《接受王婉柔姑姑遗赠房产的声明》,而且顾家五兄妹早已知道遗嘱的存在,历经多年五人从未提出遗产继承要求,表明他们早已接受了遗嘱的执行。这次提起诉讼的真正原因是涉诉房屋已被列入危改项目范围内,五人认为有利可图,故请求法院驳回顾家五兄妹的诉讼请求。
同时,王浩轩提供了相关书面材料证据:
1.王婉柔书写的委托书,内容为:“王晓震侄儿:我委托你和志彬作为我遗嘱的执行人。姑母王婉柔。”
2.2002年11月16日,王浩轩书写的《接受王婉柔姑姑遗赠房产的声明》,内容为:“王婉柔姑姑遗嘱执行人王晓震、王志彬先生:根据王婉柔姑姑的遗嘱安排,本人王浩轩愿意接受姑姑遗赠给本人的房产。并同意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的同时,将本人租住的单元转给王伟泽承租。特此声明。”
3.2003年9月25日,顾心念在狱中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我母亲王婉柔的遗嘱内容,我于2003年8月20日左右通过电话与四位哥哥姐姐进行了协商,大家均同意遗嘱中的安排。”
4.2011年1月21日,王浩轩、王伟泽(移交人)、顾心念(收款人)与王晓震、王志彬(遗嘱执行人)签订《资金交付备忘录》,内容为:“1.根据王婉柔老人的遗嘱,‘留与顾心念1万元’。2.根据顾心念的实际情况,王浩轩、王伟泽放弃王婉柔老人所留资金中的2万元。3.王婉柔老人所留家具等浮财,折价34496.8元。以上三项合计共:64496.8元,全部交付顾心念。”
法院观点:两个月内接受遗赠,有效!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另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该案中,涉案房屋系顾爷爷与王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顾爷爷生前留有自书遗嘱,表示将住房留给妻子王奶奶。王奶奶生前亦留有自书遗嘱,表示将房屋遗赠给侄子王浩轩。王奶奶于2002年10月9日死亡,王浩轩于2002年11月16日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现顾家五兄妹要求由其继承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顾家五兄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08元、鉴定费7000元、鉴定人出庭费1500元,均由顾家五兄妹负担。
看罢本案,不知大家有没有get到关于遗赠的注意事项呢?那就是——对于受到的遗赠,一定要做出接受的表示才有效,而且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的受遗赠人老人的侄子即是在规定时间内在遗嘱执行人的见证下签署了接受遗赠的声明,在后来闹上法庭后有效反驳了老人五位子女的质疑,进而合法继承了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件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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