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當國土空間規劃發生重大變更


東莞:當國土空間規劃發生重大變更


​近日,東莞市自然資源局印發《東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管理辦法》,以規範該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程序,維護國土空間規劃權威並有效實施。

東莞按照控規內容實行分類管理,分為一類管控內容、二類管控內容、指導性內容三類。控規調整也實行分類調整,分為重大調整、一般調整和微調三類。

其中,重大調整是指對控規一類管控內容進行修改,主要涉及到四種情況。比如,如果市、功能區、鎮國土空間規劃發生重大變更,對控規範圍內的用地功能與佈局產生重大影響,則屬於重大調整,可對控規一類管控內容進行修改。

其他三種情況,主要是涉及到評估發現控規存在較大缺陷,功能佈局調整面積佔比一半以上或總面積100公頃以上,以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情況情況等。

這個辦法還規定,不符合市、功能區、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強制性內容等五類情況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予調整。

這個辦法是由東莞市自然資源局起草,並由該市司法局於去年10月公開徵求意見的,主要依據我國現行城鄉規劃法,以及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控規管理條例。

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並未列出調整控規的具體情形。廣東省控規管理條例倒是列出了可調整控規的四種情形。

由此可知,東莞對控規調整的管理辦法,部分遵循了廣東省控規管理條例。

從中央18號文發佈以來,涉及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調整關係的,目前除了東莞出臺這個管理辦法以外,還有就是《寧波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

《寧波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該市編制的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有以下三種情形,組織編制機關經審批機關同意,可按法定權限和程序修改:第一,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發生變更的;第二,經定期評估監測確需修改的;第三,國土空間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的。

不過,寧波這個條例與東莞管理辦法相似,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雖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詳細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但是不得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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