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著急錄“口供”?“供述”不理想確實被冤枉如何自救?


有些案件公安是急於錄“口供”呢,這是我國法律制度設置引發的。

什麼情況下著急錄“口供”?“供述”不理想確實被冤枉如何自救?


報案人提交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比較充分情況下,是不急於錄口供使的,先收集書證、證言、司法鑑定等材料,有可能最後才抓捕並作口供。但有的案件證據不很多,需要從口供中找出其它書證、物證。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在辦理案件時,將人帶走,扣在公安局,扣留時間有限制的!必須在規定時間開具刑事居留證,否則就要到時間放人。而居留證出具必須要有一定證據支持有作案嫌疑才可以。

什麼情況下著急錄“口供”?“供述”不理想確實被冤枉如何自救?


時間是多長呢?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留置盤問權利:對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對其繼續盤問。

同時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到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零口供”也時常出現,即犯罪嫌疑人據不認罪的口供。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供述,不能認定犯罪事實,沒有供述其它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定罪處罰。在法律層面降低了供述重要性。目的是杜絕刑訊逼供。

但是現狀犯罪嫌疑人認罪口供是罪符合辦案需要的。因為這也印證了案件辦的紮實可靠。另外,偵查人員站位角度決定了,比較傾向於有罪思維。

什麼情況下著急錄“口供”?“供述”不理想確實被冤枉如何自救?


我國《刑法》任務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因此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權”,不能在會見律師後再接受訊問。這符合我國國情。

故大部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會感到訴訟優劣不均衡,強弱對比懸殊。辦案中發現犯罪同夥供述內容,讓人感覺似乎有“複製粘貼”感覺,雖然知曉案情一樣,但不同人用語應該不相同。

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違心的承認一些事實,甚至認罪。供述不理想是有自救途徑的。這就是在檢察院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要如實反映事實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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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重要職能:批捕、審查起訴、監督公安、法院執行法律。其作用對於錯誤羈押刑事案件顯得尤為重要,它可以對公安機關拘留後提請逮捕的材料證據進行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案件進行審查,作出不起訴決定,並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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