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明|以案說法:不愛了,可別偷回“彩禮錢”

今天的以案說法

解除婚姻後

女方拒還彩禮錢

他竟然這樣做……

宁明|以案说法:不爱了,可别偷回“彩礼钱”

案情簡介

被告人龐某某與凌某某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後因感情不和分手了。眼見不能登記結婚,龐某某為了收回自己的“彩禮錢”,於2017年4月某日晚,私自進入二人曾住的合租房,用腳踹開房門進入臥室,盜走凌某某兩枚金戒指、一張銀行卡,一本存摺等物品。之後,龐某某用盜來的銀行卡在ATM取款機取走二萬元。案發後,龐某某退還全部贓款贓物。

宁明|以案说法:不爱了,可别偷回“彩礼钱”

裁判結果

寧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龐某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鑑於本案是因為戀愛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過錯,且被告人在案發後全部退還贓款贓物,根據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決定對龐某某從輕處罰。最終,龐某某被寧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

宁明|以案说法:不爱了,可别偷回“彩礼钱”

法官寄語

宁明|以案说法:不爱了,可别偷回“彩礼钱”

就本案而言,雖然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龐某某與受害人凌某某曾是戀人關係,凌某某可能以與龐某某結婚為由收取了龐某某家的 “彩禮錢”。雙方未能結為連理,而凌某某又不退還“彩禮錢”的事實存在。龐某某理應通過合法的途徑追討,但採用了極端的方法拿回這些財物,觸犯了刑律,受到了刑罰。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行為人自己所有的財物,在他人佔有期間,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宁明|以案说法:不爱了,可别偷回“彩礼钱”

——寧法 2020 第37期——

文 | 黃 居 英

編 | 何 夢 婷

司法 | 宣傳| 亮點

舉措 | 案例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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