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於創業創新、社會轉型升級的重要性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的浪潮下,越來越多的人走上了自主創新的道路,但是創業必然會帶來風險,個人在進行創業的道路中面臨著失敗的可能。面對這樣一個積極創業的群體,如果他們失敗卻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或保護措施,勢必會打擊他們再次創業的積極性。

《個人破產法》於創業創新、社會轉型升級的重要性

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也已經到了對《個人破產法》千呼萬喚須出來的歷史關口。但是,看到最近網上太多的關於這部法律出臺價值的錯誤理解,不禁想拾掇起文字,抒發一下我們的看法,以正視聽。

最早的“個人破產法”,起源於古羅馬時期,具體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個人破產法”在我國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話題,其中存在著“老賴”問題,但個人破產法本是為了幫助無能力償還者,他們由於創業失敗無法償還,國家為了鼓勵創業創新,需要藉助破產法給失敗的創業者重新再來的機會。因此我們認為個人破產法存在的價值是:促進中國社會經濟從COPY型經濟向創新創業型進階轉型。

《個人破產法》於創業創新、社會轉型升級的重要性

美國破產法有著非常深厚的憲法淵源。在美國,當個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時候,可以申請破產保護,這就是美國的個人破產製度。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但在涉及個人破產法方面的法律條款還不太完善。1800年通過的《1800年破產法》是美國曆史上最早的破產方面的專門法律,後又經過幾次修改,破產法同時適用於企業和個人,但主要是被個人債務人採用。美國個人破產法對創業者的創業行為有著直接影響,破產法能夠降低創業失敗之後退出市場的障礙,因此可以激勵積極創業,反之就會降低該國的創業創新內含性動力。

美國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其個人破產法等制度經歷了長久的歷史演變,發展得較為成熟,對我國個人破產法制度有一定借鑑意義。通過美國個人破產法對創業者創業行為的調節作用分析,發現破產法發揮了以下積極的作用:

控制個人破產成本,降低破產風險,保護創業者創業精神。破產成本既包括申請破產費用,律師費用,還包括破產程序的時間成本和不確定性成本,因此,會對創業者的創業精神產生影響。如果破產成本很高,那麼就會嚴重打擊創業者再創業的積極性和可能性。

制定適宜的破產程序,促進企業家再創業。適當放鬆法律程序,增進失敗的創業者再次快速進入市場,重新創業。

設定嚴謹的破產過程,杜絕不誠實行為。為了防止“破產濫用”,應當建立嚴謹的法律制度控制破產程序,維護法律認定的“誠實”的破產行為,大大鼓勵了誠實創業者的積極性

《個人破產法》於創業創新、社會轉型升級的重要性

在給予政策支持的背景下,我國越來越多人選擇創新創業,創業已成為國民經濟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我國希望通過好的政策來鼓勵創業,刺激經濟發展。個人破產法為什麼能極大促進中國社會經濟型經濟轉型?

(1)人們更敢創業,因為失敗了沒有太多後顧之憂。而沒有這部法律作保護,很有可能的結果是失敗一次,就永遠揹負債務,永遠不能進行新的創業嘗試了。創業九死一生,創業失敗,往往揹負大量債務。因此,此部法律缺席,嚴重不利於全社會的創新創業精神煥發。

“創業家”比“企業家”更為稀缺。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社會來說,最稀缺、最有價值的不是鑽石、不是黃金,更不是房地產,而恰恰是“創業家精神”。因為創業失敗的概率非常高(在目前中國營商環境下,估計全社會綜合下來,創業失敗率不低於90%),只有非常具有膽識和創新能力的人,才有可能成為創業家。對於萬里挑一的創業創新人才來說,如果創業一次就人讓其終生揹負因為創業失敗而導致的沉重債務,他就絕難有第二次創業的機會。這無論是對其個人,還是對國家、社會,都是巨大的隱性損失,因為社會上少了一個推動社會進步的開拓之才。

(2)創業風險非常大,同樣,幫助創業者啟動夢想的天使投資失敗風險也非常大。但不少的天使投資的資金來源於企業家或個人,而企業家或個人的錢有不少是周邊朋友借調過來的。個人破產法的存在,相當於鼓勵企業家或敢於冒險的個人多參與高風險的創新企業天使投資。因為即使失敗了,也減少了天使投資人的後顧之憂。

中國社會已經發展到了必須依賴創新創業來驅動社會發展的關口,科創板的設立,一級投資市場的繁榮,鼓勵更多的年輕人創新創業,讓更多的社會資本積極支持創業,是創新驅動國家和社會進階發展的內在需要。而個人破產法是其中的催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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