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之爭有了最終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對“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

本報訊 (記者何 可)歷時8年的“飛人”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的商標糾紛有了最終結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針對這一判決結果,4月8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稱,公司註冊時間超過5年的74件商標已經取得勝訴。註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4件商標被髮回重新作出裁定。該判決不會影響公司現有商標的正常使用,也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營構成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在《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再審行政判決書》中指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在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傑弗裡·喬丹主張的在先姓名權和肖像權。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公眾通常以“喬丹”指代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故其就“喬丹”享有姓名權。喬丹體育明知喬丹本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喬丹本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喬丹本人的在先姓名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撤銷,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喬丹本人主張的肖像權,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標識中的圖形僅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並未包含任何與喬丹本人有關的個人特徵。並且,喬丹本人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並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因此,喬丹本人不能就該標識享有肖像權。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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