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絕殺”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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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對於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下稱“AIR JORDAN”)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下稱“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喬丹體育的“喬丹+圖形”商標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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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被裁定撤銷的商標


據《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再審行政判決書》顯示:


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


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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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判決,我們聯繫採訪了三聚陽光知識產權集團總裁兼CEO張建綱,其解讀道:“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重新裁定只是決定該商標是否應該被撤銷,並非AIR JORDAN品牌取得了爭議商標的所有權。但就目前的結果來看,由於判決認定爭議商標構成了對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侵犯,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重新裁定中應該會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撤銷掉爭議商標,這個結果對於AIR JORDAN是更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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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樣,相比較之前的屢屢敗訴,邁克爾·喬丹與AIR JORDAN在這場曠日持久的維權大戰中總算是獲得了一次實質性的勝利,堪稱一次“絕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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