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兩份相同的人身保險 能否全部獲得理賠?

【案情】

王某於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2月23日在湖南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保險項目、保險金額均相同的保險,被保險人為王某,受益人類型為法定,保險期限一年。保險項目包括意外傷害身故等。保險合同約定:1、同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多投無效;2、本產品的保障對象為主被保險人夫妻雙方及其父母子女。2019年6月9日,王某的母親被發現溺死於池塘中,經鑑定死者系意外跌入水塘中溺水死亡。事故發生後,王某和其他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認為王某的第二份保單無效,拒絕理賠。

【分歧】

本案中,對於王某及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能夠獲得全部理賠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能獲得第一份保險的理賠。保險條款約定了同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多投無效,因此王某投保的第二份保險是無效的,不應獲得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兩份保險均能獲得賠償。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兩份保險合同均依法成立,在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時,合同當然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中雖然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同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但王某先後兩次進行了投保,使用的姓名、性別、證件號碼等身份信息均一致,保險公司仍同意其投保並與其簽訂了保險合同、收取了保費,應視為對特別條款中“同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約定的變更。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合同規定“同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多投無效”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但保險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如果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對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投保人也不會再進行重複投保,因此,本案中“同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多投無效”該免責條款對王某不產生效力。

綜上所述,王某購買的兩份保險均已成立並生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兩份保險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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