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欠煤礦老闆錢財無力償還,便當答應幫其“招攬”煤礦工人並監工來償還債務。
小劉去當地村子裡面以帶其遊玩享樂為由,組織了幾個成年男性工人,將其帶到煤礦地。幾位農民工到煤礦地後覺得不對想走,小劉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將其監禁,隨後強制其進行勞工。
那麼小劉的行為是否構成拐賣罪呢?
先看一下相關法律
拐賣婦女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
1997年修正《刑法》時將“拐賣人口罪”修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基於當時拐賣婦女、兒童比較常見,且危害性特別大,需要刑法強有力保護,而拐賣成年的男性或者雙性人比較少見,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置。
那麼對拐賣成年男性的行為就沒有辦法處置了嗎?顯然不是的,即便對於拐賣這一行為從司法解釋中無從定論,但是根據其他行為會做處置
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
非法拘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強迫勞動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
強迫勞動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傷的暴力,即以暴力強迫他人勞動致人重傷的,只構成強迫勞動罪。
目前我國《刑法》只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對拐賣成年男性沒有具體罪名,但在拐賣成年男性的過程根據其他行為如故意傷害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限制他人自由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強迫其勞動可能構成強迫勞動罪。文章小劉行為符合強迫勞動罪的構成要素,涉嫌強迫勞動罪。期間有對農民工限制其行為,涉嫌 非法拘禁罪。最終需由法院根據其具體情節做出判罰。
現實中,“人口販運”的對象不僅侷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以擴大保護範圍。“拐騙婦女兒童罪”對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護,對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無法震懾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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