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男網友約定旅行卻被強姦,女子氣憤偷走戒指,如何評價此案?

編者語:匆忙的工作佔據了我們這些上班族大量的時間,因此難得旅行放鬆身心。畢淑敏說:旅行是為了抵達內心和遠方。其實人生不就是一場規定了終點的旅行嗎?網絡的世界給現實的世界打開了一扇窗戶,但是這個窗戶裡因虛擬會滋生很多犯罪。

【案例】王某(男,27歲)為某知名軟件公司程序員,當然工作經常加班,但是工資高,年度工資加上分成可以拿100萬。有人說這種忙是有價值的,因為工資確實給的足夠。王某平時工作就是對著電腦,沒有女朋友的他也學會了網絡撩妹。

與男網友約定旅行卻被強姦,女子氣憤偷走戒指,如何評價此案?

朱某是王某認識了很久了一個大學生(女,20歲),兩人談理想,談人生,朱某談話之間透露著自己喜歡旅遊,喜歡自由的天性。王某請朱某到西藏旅遊,並順便帶了一個戒指,但是發現朱某長相不行,也就放棄了送戒指。但是,王某稱朱某喝醉之後,還是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而朱某一生氣,將王某所買的戒指(經過鑑定,價值1萬元)偷走。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王某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男網友約定旅行卻被強姦,女子氣憤偷走戒指,如何評價此案?

一般情況下,強姦罪的認定重點有:

男子與女子發生了性關係,這是強姦罪的結果

男子必須為14週歲以上,否則不負法律責任;

男子使用了暴力、猥褻和其他手段使女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

本案中,王某年齡是27週歲,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其利用朱某醉酒之時,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可以認定其在朱某不知反抗的情況下,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侵犯了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

朱某並沒有同意與王某發生性關係,因為可以認定王某構成強姦罪。

朱某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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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罪侵犯的法益是別人的財產權。

盜竊本質是

違反他人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或者第三人佔有的行為

本案中的戒指,儘管王某本來是想送給朱某的,但是這種想法只是存在於王某的內心,王某並沒有真的實施贈送的行為,因此戒指是屬於王某的財物無疑

朱某直接將戒指拿走,當然屬於盜竊行為,雖然其被王某強姦,但是一碼歸一碼,不能混為一談,朱某的行為是盜竊行為。

盜竊罪以盜竊數額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犯罪的輕重程度。

戒指數額一萬元,無論按照哪個省的立案追訴標準,均達到了數額較大因此朱某構成盜竊罪

與男網友約定旅行卻被強姦,女子氣憤偷走戒指,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朱某本是本案的被害人,卻因為貪圖便宜,卻突然成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朱某兩人均鋃鐺入獄,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當然如果王某以交付戒指,約定和朱某發生性關係,那就成了賣淫嫖娼行為,此時兩人都不構成犯罪,只需要拘留罰款就可以。

因此不同的行為產生不同的結果,一切都有法,一切都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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