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風回眸
這個問題可能會涉及兩個賠償主體,一個是包工頭,一個是被幫工人(包工頭的朋友);以及賠償責任比例如何劃分。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首先,工人受僱於包工頭,聽從包工頭指示,在工人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當然是向包工頭主張賠償。
其次,若在工人提供勞務過程中,如果被幫工人(朋友),對指示或者定做存在過失的,工人聽從了其指示而受到傷害的,被幫工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還要看工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是否存在操作不慎 ,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是否按著有關操作規範進行,如果有過錯的,對自身損害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律推介
工人如果不是包工頭上面發包公司直接僱傭管理的,而是包工頭僱員管理的,這種情形和發包公司沒有勞動關係,只和包工頭有僱傭管理。只能追究包工頭作為僱主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從訴訟策略的角度,可以將包工頭的朋友一起訴訟,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如傷殘鑑定構成傷殘,可主張殘疾補償金。
如果是包工頭僱傭的,替包工頭上面的發包公司幹活,可以要求上面的發包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或工傷待遇賠償。但你說的不是這種情況。
如果自己無償提供幫忙服務的情形,並非包工頭僱傭的人員,可以起訴被幫工人。當然,這和你題述的情形不一致。
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法律無疆
工頭服責呀。
海納百川37718
主要是包工頭賠償,因為你和包工頭直接發生關係,所以先追究包工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