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徵地拆遷活動在全國各地依然轟轟烈烈地進行著,一個個醒目的“拆”字幾乎隨處可見。在我們正在辦理的強拆案件中,很多真正帶頭開始實施強拆的不是別人,正是離他們“最親近”的村委會或者街道辦。那麼,街道辦跟村委會在法律上有對拆遷戶房屋實施強拆行為的權力嗎?答案是否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進行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這意味著“強制拆除”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自然也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由具備法定職權的主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作為縣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通常負責處理以下工作:
(一)指導、搞好轄區內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抓好社區文化建設,開展各項文體娛樂活動,豐富人民生活;
(三)負責街道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教育,保護好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等。
而村民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街道辦作為縣區政府派出機關,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均僅僅享有對基層群眾在文化、醫療、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等日常基礎公共事務方面的管理職權,並不享有也不能被委託、授權享有實施行政強制性措施的權利。因此,二者在拆遷活動中,均不能行使強制拆除的職權,參與強拆活動,否則即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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