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築“消防”的特殊要求


地下建築“消防”的特殊要求


一、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劃分

1. 民用建築

1)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500㎡。

3)地下或半地下建築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000㎡。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
  • 設置在單層建築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
  •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

5)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並應符合相關規定。

2. 廠房要求

1)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廠房設置在地下,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500㎡。

2)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房設置在地下,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000㎡。

3. 倉庫要求

1)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

2)一、二級耐火等級丙類1項倉庫設置在地下,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50㎡。

3)一、二級耐火等級丙類2項倉庫設置在地下,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300㎡。

4)一、二級耐火等級丁類倉庫設置在地下,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500㎡。

5)一、二級耐火等級戊類倉庫設置在地下,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000㎡。


二、平面佈置

1. 不能設置在地下

1)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於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可設置在地下(對樓層有要求)

1)商店建築、展覽建築

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2)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30人。

3)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當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4)建築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佈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地下樓層時,

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5)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不應佈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確需佈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6)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於6m。

7)佈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宜佈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8)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的地下樓層

9)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內首層或地下一層,並宜佈置在靠外牆部位。


三、疏散要求

1. 安全出口要求

1)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築面積不大於500㎡、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於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2)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於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於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3)除規範另有規定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築面積不大於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4)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的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5)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2. 地下樓梯間要求

除住宅建築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其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其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2)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並應設置明顯的標誌。


3. 疏散寬度要求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築,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於下表規定計算確定。

地下建築“消防”的特殊要求

2)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築內下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築內上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3)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4)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築面積乘以下表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於建材商店、傢俱和燈飾展示建築,其人員密度可按下表規定值的30%確定。

地下建築“消防”的特殊要求

4. 借道要求

1)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佈置,並採用防火牆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四、滅火救援設施

1.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10m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應設置消防電梯。


五、消防設施

1. 超過2層或建築面積大於10000㎡的地下建築(室),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2. 除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 除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 除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5.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地上建築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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