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字獄之一的“明史案”,究竟是怎樣的案件?

史遇春之塵境心影錄


明朝有一位官員叫朱國禎,浙江湖州人,退休後在家寫《明史》,這是一部從洪武寫到泰昌(有一種說法是寫到天啟)朝的史書。

朱國禎死後,家人將這書稿賣給了同鄉莊廷鑨。莊請人把書續完,補足了天啟、崇禎朝的記錄,連南明的也一起寫完。因為事以朱國禎的書稿為基礎,所以其自帶明朝正統思想,寫到明朝後期建州崛起時,對建州統治者使用了明朝冊封的官爵,對與建州作戰失敗的明朝將領用同情的筆法,對投降建州的官員稱為叛賊,同時在南明部分採用南明皇帝的年號,而不用當時在北京的順治皇帝的年號。

順治十二年,1655年,《明史》完成,不久莊病死,其父莊允城於順治十七年,1660年刻印刊發,並請江南名士寫序。

順治十八年,1661年,有人告發,清廷大怒,最後驚動鰲拜,下令徹查。康熙二年,1663年結案,寫書者被凌遲,作序、刻印、出版、販賣、購買者全部處死,共處死70餘人,家人發寧古塔,朱國禎家和莊廷鑨家極慘。金庸《鹿鼎記》開篇介紹了此案的詳情。

這個案子,是清朝文字獄第一案。就像我們平常常說的那樣,越是喝醉的人越說自己沒醉。其實在朝代這裡也是如此,越是竊取江山得國不正的朝代,就會越加劇對文字的掌控。


甲申十七年


歷史一再證明:

一切力圖用磨滅文字的方式殘害讀書人的結果都是徒勞的!

一切力圖從文字上對讀書人進行封殺的統治者都是心虛膽怯的!

須知,磨滅文字的結果,往往都會適得其反:

在歷史進程中,那些磨滅文字的過程,都會被記載得更加清晰、更加細緻。

心虛膽怯的統治者撥弄文字的結果,最終,也會被文字撥弄。

雖然,我很不喜歡、也不認同這種相互間可以回力反彈的“撥弄”,但是,歷史事件卻一再地重複著這樣回力反彈的事實。

我常常希望自己能夠心平氣和地看歷史、讀歷史、感受歷史、分析歷史,可是,每每遇到歷史中以文字為由頭,進行迫害的事件時,我還是會禁不住憤怒。

這裡,我先對自己說一聲:

忍住!

下面,就根據清代佚名氏的筆記《康雍乾間文字之獄》中的《莊廷鑨之獄》一節,來說一說清聖祖(愛新覺羅·玄燁)康熙(公元1662年~公元1722年)朝最黑暗、最無恥的大獄之一——明史案的簡略始末。

這裡面,有統治者的卑劣、更有個人的卑鄙……

不多說了,還是一起仔細看吧!

明朝的相國,烏程朱文肅公(國楨),曾經著有《明史》(一說為《明史輯略》)一稿。

朱文肅的《明史》,其中的主要部分,已經刊行於世了;沒有刊出的部分,主要只剩下《列朝諸臣傳》了。

明朝覆亡,滿清當國之後,朱文肅一族,家道中落。

為生計之資,朱文肅的家人將《明史》文稿,抵押給了莊廷鑨家,並從中獲得質押金一千兩銀子。

莊廷鑨家本來就屬於富室,在得到朱文肅《明史》文稿之後,大概是久不見朱家前來贖回。於是,莊氏就將此文稿據為己有,又將原作者的名姓,篡改成自家,然後刊刻發行。

朱文肅是在明思宗崇禎五年(公元1632年)去世的,所以,在他的《明史》文稿中,崇禎一朝(共十七年)的事闕如。

莊氏篡名之後,在重新刊刻《明史》時,對明崇禎一朝的歷史,還進行了補寫。

莊氏補寫時,為了和原書一致,並未對滿清朝廷進行避諱,比如,在稱呼上,對滿人的祖先有“虜酋”、對滿人有“建夷”的字樣。

如果就書言書,莊氏對明史的補寫,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誰知,就是這看似無可厚非的事情,卻埋下了一樁鍛鍊大獄的禍根。

農曆癸卯年(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明史案大獄鍛成。

據稱,此前,歸安知縣吳之榮因貪贓被革職罷官。

關於吳之榮貪贓一事,《清實錄順治朝實錄》有:

清世祖(愛新覺羅·福臨)順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一月丁卯,刑部審奏“浙江巡按牟雲龍,將原參貪官吳之榮贓銀四萬餘兩,妄請脫卸。”

看來,吳之榮的貪贓,史蹟斑斑可考。

大概是做官太享受了,吳之榮受不了被罷黜後的無所事事。

於是,在罷黜之後,吳之榮就千方百計地找尋重新被清廷起用的機會。

終於,機會被吳之榮逮住了:

他瞅準了《明史》一書,認為可以作為進身起用的跳板。

思考之後,吳之榮就便計劃以告訐的方式來邀功,並打算籍此歸隊朝班。

謀劃停當之後,吳之榮先將《明史》一書,舉發給將軍松魁。

松魁,查找資料,未見其人名姓及行跡。《清史稿》、《清實錄》中未錄其人。《欽定八旗通志》、《欽定盛京通志》、《大清一統志》中有松魁,或非其人。。

松魁將吳之榮舉發的《明史》一書,移交給了浙江巡撫朱昌祚。

據《清史稿》卷二百四十九·列傳三十六《朱昌祚傳》載:

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朱昌祚以工部侍郎巡撫浙江,清廉沉毅。……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擢直隸、山東、河南三省總督。

《清史稿》所載朱昌祚職銜宦跡與此事文字記述吻合。

朱昌祚接案後,行文督學胡尚衡。

胡尚衡為涇縣人。

涇縣隸屬於安徽省宣城市。

《龍坦胡氏統宗譜》中有胡尚衡:清順治九年壬辰(公元1562年)進士;在山東督理漕河時引泉濟漕,使漕運暢通;後升任浙江僉事,提督學政,注重端正士風,規範文體,取士以通今學古為尚。

《龍坦胡氏統宗譜》中的胡尚衡,或即朱昌祚所行文的督學胡尚衡。

胡尚衡接到《明史》一案之後,莊氏家中也開始走動,使錢打點,重金對其進行賄賂,結果,暫時平息了災殃。

隨後,莊氏對《明史》文稿中被指斥的部分,進行了修改,然後,他們又出錢,對該書進行了重新刊發。

這樣一來,吳之榮的謀劃似乎就落空了。

可是,吳之榮既然認定《明史》一書是其發達的臺階,那麼,他怎麼可能輕易就轉身回頭、輕輕放下。

接下來,吳之榮決定親自行動:

他特地窮找硬尋,最後,找到了莊氏初版的《明史》一書,併購買了回來。

這一次,吳之榮親自將該書上交給了清廷的法司機構。

至此,事情已經無法再熄火了,熊熊烈焰已經開始奔竄。

案件被奏聞當朝之後,清廷非常重視,特別派遣刑部侍郎出來主導審理。

審理的結果,確有其事。

於是,清廷點頭,認定此事必須嚴厲處理。

猜想:

清廷如此這般的處置,維護祖先和臉面倒是其次,害怕江山動搖才是根本;

清廷這樣做,也是要肅殺那些仍然或明或暗以前明遺老自處的士人的流風;也是要威嚇漢籍學人、摧毀他們的意志。

明史案定讞時,莊廷鑨已死,他卒於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

清廷對莊廷鑨的處置是:掘墓、開館、戮屍。

莊廷鑨的弟弟莊廷鉞被誅殺。

舊禮部侍郎李令皙曾為《明史》一書作序,當然,他也在劫難逃。

李令皙(?~公元1663年),字霜回,原名木實,改名本實,字木生,後改為令皙;江蘇省無錫市江陰縣人;明熹宗(朱由校)天啟四年(公元1624年)舉人;明思宗崇禎十三年(公元1640年)進士,任江陰知縣。

李令皙被殺之外,他的四個兒子也及禍。

當時,李令皙的小兒子年十六歲,執行刑律的機構,或有惻隱之心,希望他虛報一歲,照律例可免死從軍。他回答道:

“予見父兄死,不忍獨生。”

最後,他還是沒有改變自己的供狀,遭禍而亡。

《明史》一書序中,曾經有“舊史朱氏”一說,原本指的是該書的真實作者朱文肅。但是,吳之榮因對南潯富人朱佑明有怨恨,於是,他硬是嫁禍,說“舊史朱氏”中的“朱氏”,就是朱佑明。

結果,朱佑明及其五個兒子,全部被誅殺。

最早接到吳之榮舉發案件的杭州將軍松魁及其幕賓程維藩,因起初對案件處理不力,披枷戴鎖,被押赴京師。

清廷對松魁,僅僅做了削去官職的處理。

可憐程維藩,在京師被屠戮。

浙江巡撫朱昌祚、督學胡尚衡通過運作,向審理查辦該案的官員行賄,將自己的過失全部推諉給最初審核的當地學官。

可憐歸安、烏程兩地的學官,一起受到牽連,被斬。

朱昌祚、胡尚衡僥倖,獲免得活。

湖州太守(明、清時代的知府)譚希閔(《浙江通志》中有其人修築記載),蒞官剛剛半月,《明史》事發後,他與推官〔清初沿明制,於各府設推官及掛銜推官。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罷掛職銜推官。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廢除推官。〕李煥對此事有所隱匿,所以,這兩個人被定為絞刑。

滸墅關專賣貨物的主事李尚白,聽說閶門書坊有《明史》一書,於是,他就派遣雜役前去購置。雜役購書時,正好書商有事外出。於是,雜役就在書商鄰居、一位姓朱的人家稍候,等到書商回來後,雜役請朱姓鄰居幫忙做中間人,說合購書的價格。

獄成後,主事李尚白人在京師,結果以購買逆書,被就地立斬。

書商和雜役,也被斬殺於杭州。

朱姓鄰居,因為已經年過七十,所以,按照律例免死。死罪可免,活罪絕不輕饒,朱姓鄰居和老妻一起被髮配到極邊之地。

歸安的第元錫剛做朝邑縣令,他曾經與吳之鏞、吳之銘兄弟等,參與過《明史》一書的校核,他們也一起被殺了。

當時的江楚名士,凡是被列名在《明史》一書中的,全都被清廷殘害。

製版的刻工,賣書的商販、雜役等,同一天被行刑。

這一案中,只有海寧的查繼佐、仁和的陸圻(後出家),在大獄初起的時候,據說是去自首了。他們自首時,說是莊氏仰慕他們的名聲,就將其列在參校的人員當中了;還說,其實他們沒有實際參與此事;最後,他們都得以脫罪得生。

這一場大獄,死去的人有七十多人,發配邊地的婦女眾多。

十多人被凌遲,牽連千餘人。

這一案件處理過程中,參與審理的浙江大員與刑部侍郎等人,鑑於松魁的前失,害怕吳之榮再有所動作,所以,在處理案件中,基本都是從嚴、從重、從多發落,其間很多被冤枉的人,審理者也不敢上奏洗雪。

吳之榮因為此案,最後達成目的,被清廷起用,不但如此,清廷籍沒朱佑明的財產之後,還獎勵給吳之榮不少。

吳之榮後來一直做到清廷的右僉都(御史)。

歷史,最後還是要顯出其真實面目的,只是時間問題。

無恥,最終是還要被刻在恥辱柱上的,什麼手段,都是洗刷不去的。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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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遇春之塵境心影錄


莊廷鑨《明史》案是清初第一起文字獄大案,其株連之廣泛,殺戮之血腥,給興稱盛的江浙一地的文學生態造成巨大破壞。《明史》案首開清代以文字為武器,廣泛誣陷迫害讀書人的惡例。在《明史》案等文字獄的殘酷打擊下,一些與前明王朝依附至深的文化世族,備受磨難,衰微難振。《明史》案也震懾和戕害了人才輩出、人文興隆的江南地區的文土心靈,壓制了明中葉以至清初蜂擁而起的江淅地區文人的社集活動,加速了帶有強烈政治色彩的文學社團的解體。

凊初浙江湖州府南潯鎮富戶得前明相國朱國楨《明書》手稿,召集江浙名士十餘人,増刪潤飾,書成,視為己作,謂之《明史輯略》(亦簡稱《明史》)。順治十八年(161),前歸安縣知縣吳之榮因敲詐勒索莊氏和另一出資助刻《明史》的富戶朱佑明不遂,而懷恨控告二人私撰刊刻違礙之逆書”。清廷為鞏固剛剛穩定下來的統治,防範與鎮壓尚未完全順服的江南士民的反抗,高度重視此事,欲藉此案廣肆株連,乃至潯案波累者以千數,並決定以極殘酷的手段處理本案。這就是清代第一樁震驚全國的文字獄大案—《明史》案。康熙二年(1663)五月,《明史》案告結刑部定讞將朱、莊兩家年滿十五歲以上及參與編撰、作序、列名參訂、刻書、買書、藏書及辦事舞弊的官員七十人處以死刑,其中十八人凌遲,財產籍沒,諸人犯十五歲以下男及妻妾等流徙為奴。諸人犯除極少數被戮於燕市”外,絕大多數於二十六日在杭州弼教坊執行死刑。該文字獄案因給南潯莊、朱兩家造成家破人亡的重大災難,故又稱莊朱之獄。

《明史》案的主要打擊和迫害對象是江浙名土,如吳炎、潘檉章、茅元銘等,他們既才學出眾、芓識淵博,又懷有濃烈的故國舊君之思,在民眾中聲望頗高,極具影晌力和號召力。他們早已被清廷視作統治前途(的)暗礁,引起了統治者的髙度猜忌和防範。

漬廷對其進行殘酷鎮壓的目的,一是通過群體洗劫,威脅震懾那些懷有濃厚民族意識、貳心於滿清的江南士人;二是通過故意擴大規模和張揚影響,以嚴峻的事實告誡國人,不要藐視當朝的統治。江浙—帶,不僅為人文淵藪之地,也是明清之際抗清鬥爭最為酷烈的地區,入清後相當長的時間裡,不少士人對新朝持對抗或不合作態度,民族意識尤為濃厚。因此,康、雍、乾三朝對江浙地區,尤其是浙江一帶民岡極為不滿,對當地士人也極為歧視。雍正五年(1727),當查嗣庭日記案審結後,雍正帝特命在浙江設觀風整俗使",並命令停止浙江士子鄉、會兩試,以示懲戒。雍正諭旨雲浙省俗惡薄如此,挾其筆墨之微長,遂忘綱常之大義,則開科取士又復何用!"雍正帝在為呂留良一案特意編寫的《大義覺迷錄》中還說:"朕向來謂浙省風俗澆漓,人懷不逞,如汪景祺、査嗣庭之流,皆以謗訕悖逆,自服其辜,皆呂留良之遺害也。….數年以來,朕因浙省人心風俗之害可憂者甚大,早夜籌畫,仁育義正,備極化導整頓之宏心,近始漸為轉移,且歸於正。”王先謙《東華錄》之雍正十四與《清代文字獄檔》之曾靜遣徒張倬投書案等也有相同記載。顯然,《明史》案等一系列文字獄大案,其矛頭所向,直指江浙一帶文人。另外,乾隆三十八年(1773)至四十八年(1783),文字獄多至數十起。與這些連續不斷的文字獄伴隨而來的,就是大量的所謂違礙文字的銷燬。浙江奏繳應毀的書籍超過他省,據統計,十年之間,奏繳應禁各書二十四次,計書五百三十八種,共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部,造成了浙江文獻不可彌補的損失。

《明史》案是清廷為打擊江浙文士而製造的一個特案,它的發生,助長了以文字為武器迫害土人的惡行,製造了恐怖肅殺的文化氛圍又使數代累積、漸趨興盛的文化家族遭受滅頂之災,中斷了正常前行的軌道,逐步走向衰微;也促使文人在心靈遭受威劫後,生成寒蟬悽切般的心態,詩風文風發生嚴重變異,最終導致明代中後期以來蓬勃湧現的文學社集活動的衰落和流派紛呈的文人社團的重構。


歷史365


喜歡金庸《鹿鼎記》都知道,該書首篇就以“莊廷鑨(音同龍)明史案”開場。


“明史案”——與命運抗爭的歷史發燒友莊廷鑨

浙江湖州南潯鎮的莊允誠為當地數一數二的富貴人家。莊家不僅家資豐厚,還人才輩出,有“九龍”之稱,其中一位叫莊廷鑨,打小聰慧過人,15歲進國子監上大學。可上天偏偏喜歡捉弄人,當莊廷鑨風華正茂、蓄勢待發之年,不料卻因患一場大病而致雙目失明但莊廷鑨並未因遭此挫折而頹,最初的苦悶過後,他開始了與命運抗爭。


雙目皆盲的浙江湖州富戶莊廷鑨出錢購買明人朱國禎一部未完成的《明史》,然後增潤刪節,補寫崇禎朝和南明史實,其父莊允誠於公元1660年將書刻成,即行刊書《明史輯略》。書中仍奉尊明朝年號,不承認清朝的正統,還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並增補明末崇禎一朝事,直呼努爾哈赤為“奴酋”、清兵為“建夷”,全都是清朝所忌諱的。


“明史案”經過——小人吳之榮告發

公元1661年,歸安知縣吳之榮因為一起貪腐案被罷職後,試圖告發莊廷鑨反書作為功勞,好謀求復職。吳之榮告到將軍松魁處,松魁轉發給巡撫朱昌祚,巡撫轉發給督學胡尚衡。這些人接受了莊允誠數千金的賄賂,拒不審理。莊允城將其中被告發的句子改掉後,繼續刊刻發行。不料吳之榮見毫無動靜,買到了初刊本,再度告發,事情越鬧越大,最後驚動朝廷中的輔政大臣鰲拜等人。


“明史案”結局——康熙年幼,鰲拜責令徹查,多人牽連

當時康熙年幼尚未親政,鰲拜責令刑部滿官羅多等到湖州徹查,並嚴厲處置涉案的相關人士。吳之榮對南潯富人朱佑明懷恨在心,誣告序言中提到的“朱氏原稿”即朱佑明(實際是朱國禎),將朱佑明和他的五個兒子牽涉進來。其餘列名參校者、初審官員等,和他們的家人都被查抄,江南名士損失慘重。“明史案”先後牽連千餘人,妻子被髮配東北瀋陽附近的寧古塔者幾百人,被殺者共七十餘人。


明史案是清代第一起文字獄大案,它借迫害參與修撰明史的江浙名士,試圖消除文人懷念前明的故國情結和民族情緒。清代大興文字獄,成為打擊士人的重要手段,清初的文化高壓政策給士林帶來厄運,沉重打擊了士人的修史之風,成為清初史學的一大悲哀。


歷史系小怪


清代文字獄之一的“明史案”,究竟是怎樣的案件?

這要從一個歷史發燒友開始說!所以喜歡的歷史朋友要注意了。

歷史發燒友勵志著史

莊廷(龍音)是浙江湖州一個富戶,是個歷史發燒友;因為他是個盲人,受投機分子蠱惑“左丘失明,厥有國語”所鼓舞,他也想搞一部傳世史作,但他自己不通曉史。

“左丘失明,厥有國語”出自司馬遷《報任安書》。“左丘失明,厥有國語”的意思為,即左丘明的雙目失明瞭,還以巨大的毅力寫成了《國語》。

策劃著史

早在勵志著史之前莊廷鑨便聽說,明熹宗天啟時期的內閣首輔朱國禎受到魏忠賢的排擠,告病回到老家浙江烏程,編了一本《皇明史概》並刊行,未刊的稿本有《列朝諸臣傳》。莊廷鑨便出錢跟朱國禎後人買了史搞,然後在江南一帶找了有興趣撰寫明史的才子,最後編寫成書《明史輯略》

《明史輯略》內容潛伏殺機

《明史輯略》補充了崇禎朝和南明史事。在陳述南明史事時,仍然尊奉明朝的年號,不承認清朝的正統地位。其中還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情,例如不避諱的直寫努爾哈赤的名字;寫到明將李成梁殺死努爾哈赤的父祖,怒罵降清的尚可喜、耿仲明為 "尚賊"、 "耿賊";寫到清軍入關用了 "夷寇"等等,這些都是清政府極為忌諱的。

“導火線”

這部《明史輯略》成書後小範圍流傳,起初並沒有發生什麼事情;只是幾年後有幾個無恥小人,想去敲詐莊家,才惹出事來。當時主事者莊廷鑨已去世多年,莊父仗著有錢買通官府將敲詐者一一駁回。沒想到一個叫吳之榮的小官一怒之下告到了北京。鰲拜等人對這個案件很感興趣,便下令嚴差。於是與莊氏《明史》有關連的人大禍臨頭。

大禍臨頭

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山水秀麗的杭州城,清軍將莊氏《明史》案一干"人犯"七十餘人(為《明史》寫序的、校對的,甚至賣書的、買書的、刻字印刷的以及當地官吏),在弼教坊同時或凌遲、或杖斃、或絞死,一時間血流成河。"主犯"莊廷鑨被清軍從開棺裡搬出,進行解刨肢體。另外有數百人受到了牽連,被髮配充軍。

明史案引發的後續

明史案開了以"逆書"勒索的惡劣先河。一些惡棍模仿吳之榮,去挑別人書文中的紕漏,牽強附會,然後指為"逆書",漫天敲詐。例如孫奇逢所編寫的的《甲申大難錄》被人控告是紀念亡明朝,孫奇逢也因此被押進京城大牢,最後被朋友營救才免於一死。到後來竟發展到歹徒們索性自己製造逆書,想敲詐誰就把誰的名字寫到上面。其中就數沈天甫、夏麟奇、呂中等人膽最大、心最黑。他們刻印了一本詩集,寫上陳濟生所編寫,書中的作者寫了大江南北著名的七百多個才子。

到了康熙六年(1667年)沈天甫到內閣中書吳元萊家勒索兩千兩被拒絕,沈天甫便將書籍檢舉報官汙衊吳元萊,後來經過調查審理大白真相,沈天甫等四人被處於死刑,至此明朝案才告一段落。


殿糖歷史


明史案是發生在康熙初年的一起牽扯麵廣、影響深遠的文字獄大案。這起文字獄的背後固然與少數民族入關統治在思想文化上的高壓政策有關,也反映出士人傳統撰史留名的思想心態,士人間詐財告發的私人恩怨,勾心鬥角的吏治腐化。

文字獄歷朝歷代都有,每個朝代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都會在文字上做些手腳,但是主要是在明朝和清朝為最。清朝的文字獄就集中在“康乾盛世”。這個明史案雖然發生於順治年間,但也是拖到了康熙年間才定案。

事情大致是這樣發生的:浙江人莊廷鑨家庭條件不錯,想寫一部史著傳世,於是從同鄉人朱氏手中花大價錢購買了一本還沒有完成編撰發行的《明史》,這本書本是天啟年間的首輔朱國禎所著。這位莊先生拿來以後就改成自己的名字,開始往上補充崇禎、南明年間的事。這部書裡面還是奉明朝正朔,呼努爾哈赤為“奴酋”,清兵為“建夷”等等。有這樣的字眼,被發現之後的後果那肯定是很嚴重的。

這位莊廷鑨花錢找十多位名人幫他撰寫潤色,書名改稱《明史輯略》。總的來說這些人都或多或少有些保存歷史,傳世後人的文人心態和責任感吧。也就是說通過這本書在後世給自己留名,莊廷鑨出錢,其他人出力,這樣呢,也能抬高書的身價,提高知名度。

書成之後請李令皙作序,題茅元銘、吳之銘、吳之熔、李濤、茅次萊、吳楚、唐元樓、嚴雲起、蔣麟徵、韋金佑、韋一圍、張篙、董二酉、吳炎、潘檉章、陸圻、查繼佐、範驤等十八人於其上,“卷端羅列諸名士,蓋欲藉以自重。故老相傳,二百餘人中,多半不與編纂之役。”據說顧炎武當時也被列入書中了,只不過被其拒絕,他認為莊先生沒有真才實學,批評了這種追名逐利的做法。又說明此書是根據朱氏(即朱國禎)的原稿增刪而成。莊廷鑨慕杭州舉人查伊璜之名,擅自將其列入《明史》的參訂名單,查伊璜得知後嚇得心膽俱裂,為求自保,趕忙向學道檢舉告發,但學道並未在意此事。

書成不久,順治十二年(1655年)莊廷鑨病死。其父莊允誠於順治十七年冬(1660年)將書刻成,即行刊書《明史輯略》(《明書輯略》)。而事情的發生是因為一個縣令吳之榮引起的。據說吳之榮因為貪汙腐敗入獄,後來被保釋出來,到處詐騙,還以這本書有詆譭朝廷為由敲詐莊允誠。莊允誠上下打點好關係,不理吳之榮這茬。後來吳之榮又去詐騙另一個參與編撰人員朱佑明,也同樣失敗。湖州知府陳永命接受了莊允誠幾千兩銀子,所以在當地吳之榮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於是吳之榮便上京告狀。

這件事情讓吳之榮越鬧越大,甚至驚動了鰲拜。鰲拜責令刑部滿官羅多等到湖州徹查並懲辦相關人員,吳之榮對南潯富人朱佑明懷恨在心,誣告“朱氏原稿”即朱佑明本人。莊允城被逮捕上京,後來不堪虐待死於獄中,莊廷鑨被掘墓開棺焚骨,而且舉族獲罪。

吳之榮詐財未成告發成功,不僅分了莊、朱二家之財,還被提拔。清廷這種做法實際上對社會的負面影響難以估量。鰲拜等人藉機大興案獄,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本是告發者之一,亦以“私藏逆書久不上繳”罪名被處斬。到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二十六日正式結案,這場大案共殺了多少人眾說不一,有說殺七八十人的,有說殺二百多人的,還有說株連七百多家的三千人之多。牽扯範圍之廣,沉重打擊了清初文人修史積極性,更是束縛了思想文化的發展,枯萎了華夏文化。

總體來看,清初士人熱衷修史有積極的心態,但很多的是虛浮之風導致金錢與名利的關係,士人商人官員的利益交換,遠超著史本身的意義,相互之間唯利是圖,勾心鬥角。這種世風的形成對歷史危害也是巨大的,只能說是維護了統治階層的利益不受損害,但是案後士人不再秉筆直書,統治者的好惡成了撰書的基調和方向,禁錮了思想文化。


野史共享


說起文字獄,很多人認為是清朝特有的一種制度,但其實文字獄在清朝之前就早已出現.最早的文字也可以追溯到漢朝,但是真正形成文字獄概念的是在明朝,我們都知道古代是一個君主集權統治的封建社會,類似於文字獄這種對思想進行高度統一的制度,在中國古代歷史中出現過許多次,那像這種文字獄制度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這要從蘇軾說起。

我們知道在宋代歷史中,曾經發生過一次非常大的政治變革,當時的宋代剛剛經過了王安石變法,因為王安石變法的原因朝廷分為了兩個黨派,一個就是堅持變法的王安石一派,一個就是保守的司馬光一派。

每一次歷史上的變革都會發生這種類似的黨派紛爭,清朝末年慈禧與光緒帝也是如此,北宋的王安石一派和司馬光一派兩黨之間因為自己的利益糾紛和不同的政治理想內鬥的非常厲害,當時的蘇軾是屬於守舊派的,內心比較傳統,堅持倫理道德的蘇軾對於新政的態度是非常反對的。他曾經多次在自己的詩文作品中表現出對新政的不滿。在當時那個年代裡蘇軾在舉朝上下的文人心目中都有著崇高的地位。

他的一言一行影響著人們的方方面面,如果有蘇軾在一直明確反對,這對於王安石一派實行變法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阻礙,所以變法派就開始針對蘇軾想出了一系列的解決措施,因為當時明神宗對於變法還是非常支持的。所以對於變法派的一些所作所為都表示默許,其中就包括御史臺官員對蘇軾的詩文作品中下功夫,在字裡行間想要為蘇軾羅織罪名。因為這些人的刻意為之沒過多久,蘇軾的罪名就出爐了就是——謗訕新政”。

這個時候御史臺的那些人每天起來就開始在蘇軾的作品裡雞蛋裡挑骨頭,希望以蘇軾的作品為突破口將他拉下水,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頓曲解之下蘇軾的罪名坐實,還將反對派與蘇軾有來往的一干官員全部牽扯進來。這一下直接將自己的對手守舊派的主要人物一網打盡,後來雖然曹太后與王安石不斷地向皇帝求情,終於在蘇軾入獄四個月以後將它放的出來,但是這個時候的蘇軾被連降,下放到了黃州流放瓊崖,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烏臺詩案!

從烏臺詩案開始,文字獄這一概念正式走進老百姓的生活,而真正讓文字獄在歷史上形成一種制度,並且因為文字獄而死是在明朝的時候,明朝有一個李贄。

這個人算是中國歷史文化中,一直被孔子的儒家思想洗腦下的一股清流,此人做事很小的時候就與人不同,從不受儒家腐朽思想的影響。反對孔孟的“君子之治”而提倡“至人之治”,反對儒家的道德倫理至上而提倡社會功利最先,


煙雨踏秋殤


“明史案”是清朝著名的文字獄案件,起源於清順治十八年(1661),是清初最大的一次文字獄。

文字獄

自古以來,漢族士人就有修史的傳統,明朝滅亡後,漢族士人面臨異族入主中原的事實,感受著離亂之苦和身家之痛,感念舊朝。於是漢族士人們著手纂修明史。但是,由於修史的隊伍之中,魚龍混雜,導致士人修史風氣中的一些惡習愈演愈烈。至康熙初年,這種夾雜著強烈功利目的的修史活動,終於成為清廷推行專制文化政策、打擊士人的口實,釀成了慘烈的修史案。

朱國禎

清初明史案主要與朱國禎和莊廷鈍龍有關。朱國禎,浙江湖州人,萬曆年間進士,晚年仿照《史記》纂寫一部《明書》,但是朱未等到《明書》的出版便已辭世。莊廷龍,朱國禎的同鄉,貢生出身,因病致盲,想效仿左丘明,纂寫一部史書,實現其青史留名的理想。於是莊從朱國禎後人手中購得《明書》書稿,聘請江浙的文人茅元銘、吳炎等十六七人,對《明書》進行“刪潤論斷”,改名為《明史輯略》,署名為莊廷龍。

莊廷龍

《明史輯略》尚未刊印,莊廷龍便已去世。他的父親為完成他的遺願將書出版,並聘請明進士趙令晰為該書作序,還將查繼佐、範驤、陸圻等三人姓名署於參訂者之中,於順治十七年(1660)冬出售。但查等三人以“不相聞且未見書”為由,將此事呈報浙江學道。

此時解任回鄉的貪官吳之榮向莊氏索要賄賂,企圖詐取其財產。莊氏為避免打官司,向湖州知府行賄。吳見索賄不成,遂將此事上報京城,一場血腥慘烈的文字獄就此開始。康熙元年(1662),四大臣輔政,遂興起這場案獄。凡《明史輯略》牽涉之人,從重處置,不管男女老幼,全部入獄,受牽連的多達千人之多。康熙二年(1663)五月定案,上自知府,下至刻工,被處死者七十餘人,其狀慘不忍睹。

一個明史案,一場文字獄,受牽連之人上千,被殺者七十有餘。而這僅僅是是清朝文字獄的冰山一角,見於記載的文字獄終清一朝有七八十起,著名的有“明史案”、“呂留良案”和“南山集案”。

在我看來,文字獄的大興,抑制了思想文化的自由發展,是造成清朝逐漸落後西方的重要原因。同時文字獄也是統治者用血腥屠殺的方式在思想文化的領域實行專制主義集權統治的突出表現


孤庸書生


浙江烏程(今吳興)南潯鎮富戶莊廷鑨,因病眼盲,想效仿歷史上同為盲人的左丘明,著寫一部史書。 但又匱於自己所知不多,便去買得前明-天啟朝大學士朱國禎的明史遺稿,延攬江南一帶有志於纂修明史的才子吳炎、潘檉章等十六人加以編輯。 書中仍奉尊明朝年號,不承認清朝的正統,還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並增補明末崇禎一朝事,直呼努爾哈赤為“奴酋”、清兵為“建夷”,全都是清朝所忌諱的。 該書定名為《明書》,書凡一百餘卷,作為自己的著作,並請李令皙作序,題茅元銘、吳之銘、吳之熔、李濤、茅次萊、吳楚、唐元樓、嚴雲起、蔣麟徵、韋金佑、韋一圍、張篙、董二酉、吳炎、潘檉章、陸圻、查繼佐、範驤等十八人於其上,“卷端羅列諸名士,蓋欲藉以自重。故老相傳,二百餘人中,多半不與編纂之役”。 又說明此書是根據朱氏(即朱國禎)的原稿增刪而成。莊廷鑨慕杭州舉人查伊璜之名,擅自將其列入《明史》的參訂名單,查伊璜得知後嚇得心膽俱裂,為求自保,趕忙向學道檢舉告發,但學道並未在意此事。 順治十八年,七月,歸安知縣吳之榮再次告發,此書終引起清廷關注,遂大興文字獄,相關人等被捕殺殆盡。


隨心隨性不隨情


明史案的主人公莊廷錢,浙江烏程(今浙江湖州)人。清兵人關後,莊廷錢購得前明天啟朝大學士朱國楨所撰明史稿,並廣聘名士增補天啟、崇禎兩朝史事,用自己的名字刊行。\r

由於書中有詆譭貶斥清統治者的文字,所以不斷遭到勒索,因貪汙罷官的歸安知縣吳之榮勒索未成惱羞成怒,他設法購得初刊本,呈交法司。清統治者得知消息後,為壓制一切公開的或潛在的反清行動或思想,遂興大獄。凡刊刻、參校、藏書、售書者,以及失職之官吏,均株連治罪。至康熙二年(1663)五月十六日,因莊廷錢案被凌遲處斬百餘人,諸犯妻子皆流徙。莊廷銠雖早死,仍被掘墓焚屍,父、兄弟數人均被斬,相關地方官員亦受重處,明史案成為清代牽連最廣、規模最大的文字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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