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把錢還給我”,這25萬元“借款”法院不支持

“快把錢還給我”,這25萬元“借款”法院不支持

沒有借條,僅憑轉賬記錄能否索要借款?近日,杭州市富陽區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原告僅能提供銀行轉賬記錄,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有息借款再借給朋友,25萬元無借條


“這25萬是我借來的,還要支付利息,一定要讓老李還錢。”2020年初,老張來到法院起訴,要求老李償還借款25萬元及相應利息,並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證明。


老張稱,他跟老李是“朋友”關係,2019年5月老李因資金臨時緊張向其借款,其出於對“朋友”的信任,便在沒有讓老李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老李合計25萬元。

“快把錢還給我”,這25萬元“借款”法院不支持

因手頭資金不足,這兩筆資金都是老張向他人有息借款之後再借給老李的。事後,老張多次催討,老李均未償還。


  • 借款還是委託理財款?有理說不清


接到法院傳票後,老李聲稱,自己從未向原告老張借款,倆人只是配鑰匙認識的,稱不上“朋友”。老李表示老張向其轉賬25萬元是事實,且老張還給過其現金5萬元,但這些款項都是老張委託其操作某平臺的錢包理財項目而交付的,是委託理財款而非借款。因為該投資理財平臺涉嫌犯罪被關閉,所有錢都無法提現,包括老李自己投進去的一大筆錢全部都打了水漂。


“之前理財賺錢的時候老張也拿到了分紅,現在錢拿不回來,只能算投資失敗,他就算再不甘心,也不能胡亂說這筆錢是我向他借款的吧,這樣太不講道理了!”老李在庭審中忿忿地表示。對此,

老李又向法庭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的交談錄音、老李個人的資金流向情況以及該錢包理財平臺的相關截圖,以此證明雙方不存在所謂的借貸關係。


面對老李的抗辯,老張也是滿腹委屈。老張表示,自己交給老李的5萬元現金確實是用於投資平臺錢包理財項目的,但案子涉及的25萬元則是單純的借款,老李不能因為投資失敗就將兩者混為一談,還以此為藉口不還錢。

“快把錢還給我”,這25萬元“借款”法院不支持

庭審中,雙方唇槍舌劍,互不認可對方的主張,因為沒有書面約定,該筆款項成了一筆說不清楚的糊塗賬。

“快把錢還給我”,這25萬元“借款”法院不支持

法院審理:僅憑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借貸合意

法院審理認為,老張主張與老李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僅提交了轉賬記錄,而被告老李則抗辯該轉賬系投資款。結合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雙方僅因配鑰匙相識,但是原告卻向他人有息借款再借給被告,案涉款項高達25萬元,且

原告不僅從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亦未約定支付利息,與一般交易習慣和常理不符。


且老李提供的證據顯示,雙方在微信聊天及事後交流的過程中,老張多次提到“放進去”、“投進去”,對於投資事項頻頻與老李進行聯繫,而對於借款事宜從未明確提及。而老張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在上述同一時間段內交付的款項系不同性質,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曾對被告作出明確的區分,亦未要求被告作出出具借條等符合民間借貸特徵的行為。


綜上,原告主張的借貸關係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案涉款項往來存在並非借款而是其他款項往來的可能,在此情形下,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證明其與被告存在借貸合意,而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與被告存在借貸關係,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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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意與交付事實缺一不可

民間借貸的基本事實應包括兩大要素,即借貸合意和款項實際交付。


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直接證據,一般情況下能夠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雖然轉賬記錄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的事實,但不能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的可能。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一方僅憑轉賬記錄主張借貸關係,如對方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則還需提交其他證據佐證借款合意,否則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

對此,發生借貸關係時,要謹記以下三點:

一、簽訂書面合同或出具借條,並載明借款主體、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確交付過程,如遇大額借款,建議通過銀行或微信、支付寶等轉賬方式交付,並註明系借款;

三、確定還款方式,為了避免日後糾紛,對於還款儘量出具書面憑證如收條或者通過轉賬方式還款,同時明確還款金額及還款性質(本金或利息)。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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