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聊天記錄可作為法律證據,你知道嗎

科技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手機作為現在社會每個人都必不可少的工具,已經在人們生活工作中佔有重要地位。

現如今微博、微信、支付寶,這些軟件已然佔據了現代年輕人的主要社交陣地; 信息化的發展,讓人們的一言一行越來越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

手機聊天記錄可作為法律證據,你知道嗎

凡事都有雙面性,它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有時候也會帶來很多麻煩。許多人因為一時的疏忽大意,在網絡上上當受騙,或產生經濟糾紛。下面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分析

原告小劉主張向被告小王向其借款,通過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條,但其未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真實存在,亦未能證明該微信借條為被告出具,故對微信借條的真實性,法院不予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生活中,人們會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朋友想自己借錢,出於信任就沒有讓對方出具借條,只有一些聊天記錄,那麼,當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這類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佈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決定進一步細化並壙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

自2020年5月1日起,手機聊天記錄可作為法律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的若干規定定》將於2020年5月起施行,決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

手機聊天記錄可作為法律證據,你知道嗎

包括5大類咅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曰志等信息;

(四)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

新規的實施對市民有哪些好處

在訴訟程序中,調查取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環節,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

因個人民間借貸、網絡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且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僅限於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賬等電子數據。

因此,細化、明確電子數據範圍,能有效擴展律師協助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對於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尤為重要。

手機聊天記錄可作為法律證據,你知道嗎

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微信裡說過的話,發佈的每一條朋友圈都將成為有效證據。提醒大家說話需要謹慎,不確定的話不要亂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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