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對員工的離職補償金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彙總如下表:
《員工離職補償彙總計算表》
【補充備註】
▌經濟補償金中的N代表了什麼?
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
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N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就是N。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4種——
▶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辭職
▶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僱
▶經濟性裁員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2種——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
▶用人單位主體滅失(如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N+1指的是什麼?
只有出現這3種情形——
▶醫療期滿、
▶工作不勝任、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僱”,並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1。
這裡的1,其實就是代通知金。
▌2N指的是什麼?
2N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有以下選擇——
▶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2N。
在勞動者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但實踐中難以恢復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而對於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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