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在幾個單位任職的怎麼清繳19年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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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在哪個公司,個稅就在哪個公司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於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選擇並固定在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正確的做法是將2個公司的薪資所得相加,在社保繳納的公司進行個稅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兩邊的工資還是分開發。

假設,你在A公司月收入6000元,B公司月收入4000元,你的社保是在A公司。

第一種方法,兩邊相加,在A公司申報個稅

共計月收入一萬元,個稅計算的稅前所有收入就是10000元,由A公司代扣個稅,但A公司和B公司的工資還是正常發。

第二種方法,B公司發放勞務報酬,年底清算

A公司按照實際發放的6000元的稅前收入,正常計算個稅,發工資。B公司建立勞務關係,發放時不代扣個稅,在年度結束後,像近期一樣,手動添加勞務報酬所得,清算個稅。



像你的這種情況,在B公司根本沒有拿工資,就不用申報了,並沒多拿一分錢,還會造成多扣稅,很不划算。而B公司沒給你發工資,卻給你做了數據,只是為了做高企業成本,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樣是不合法的。

解決辦法:

1、要麼讓朋友公司把這部分錢給你,該繳稅的繳稅,本就是應該的;

2、要麼申訴這部分收入並不存在,那你朋友公司的賬就會出問題了;

3、當時朋友公司做了賬是否有及時告知你呢?因為這個對你也是有影響的,造成現在要部三千多的稅。既然沒給你發工資,這個稅本不應該由你來承擔。你可以和朋友進行協商。要不影響他們公司的賬,也不用你補稅,是否由朋友來買這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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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最好選擇你現在任職的這家公司,作為你個稅實際扣繳人。因為這邊是真實的,而且你任職是長期的。然後就是你的問題還有點複雜,你有兩個選擇:一是你按兩個地方取得的收入總數上繳個稅,你沒有取得那筆收入,多上了個稅,這樣你會比較吃虧。同時你朋友的公司虛列成本,有稅收風險。二是和你朋友商量,以後不要把你的工資進行列支了。不行就對你在朋友公司的收入進行申訴,不能算在你的收入總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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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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