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能不能享受兩份以上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能不能享受兩份以上的養老保險待遇

《案情提要》A某原先在一家縣級集體企業上班,並參加了養老保險,後來調入了事業單位,又參加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兩個養老保險都在正常地繳費。2013年8月到了退休年齡時,A某分別辦理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4年後,社保經辦機構發現了A某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問題,要求A某清理去一個養老保險。A某保留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清理了企業養老保險。

B某原先在山區縣一家鞋革廠工作,參加了養老保險,後來停薪留職到外地下海辦起公司做生意了。B某又在自己公司參加了養老保險。2015年3月,B某回原單位辦理了退休領取養老金待遇手續。然後,又到自己公司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了領取另一份養老金待遇手續。2018年,社保經辦機構發現了B某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問題,就要求B某清理去一個養老保險賬戶。B某經考慮把養老金待遇高的原單位賬戶保留了,取消自己公司所在地那個領取養老金待遇賬戶。

(法理分析)一個參保人員能不能參加兩份以上的養老保險,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裡頭,也沒有看到明確的禁止條文,再說又是當事人願意繳納社保費,對社保基金的安全不但沒影響,而且還有幫助。這話表面看起來,有幾分道理,實際上是站不住腳的。其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範調整指向性都勞動者自己的本身,具有唯一性,所以一個職工對應參加的一份養老保險是法定且受保護的,一份以上的部分不受保護,造成損失也是“責任自負”。其二:養老保險性質具有事業性和公益性的,不存在商業性。《勞動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由此可見,養老保險不存在商業保險吃“多碗飯”那種商業的屬性和色彩。其三:2016年11月2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五條規定:關於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綜合以上,一個參保人員重複領取養老保險金是違法的,除了一份之外,其他多出來的是不受法律保護。

(明法提醒)

參保人員重複領取養老保險金問題怎麼處理呢?人社部規〔2016〕5號第五條關於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

今年3月,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了參保人員重複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一是賬戶處理:參保人員重複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是區別處理已領取的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下發前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再清退。人社部規〔2016〕5號下發後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以退還。

三是領取後拒不退還的處理辦法。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不足以抵扣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則由保留髮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按恢復發放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 ,其餘部分先行用於抵扣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如參保人死亡時重複領取養老金的部分未抵扣完,則從死亡後的待遇中一次性扣除剩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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