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實務》考點歸納 第二章 存貨

第一節 存貨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一、存貨期末計量原則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可變現淨值是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二、存貨期末計量方法

《中級實務》考點歸納 第二章 存貨

(一)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1.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2.產成品、商品和用於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其可變現淨值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3.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於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該材 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其可變現淨值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該材料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 後的金額。

4.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持有的同一項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訂購數量的,應分別確定其可變現淨值,並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分別確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或轉回金額。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二)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與轉回

1.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的成本高於可變現淨值,企業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跌價準備通常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但是,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併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2.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回

企業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比較存貨成本與可變現淨值,計算出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再與已提數進行比較,若應提數大於已提數,應予補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3.存貨跌價準備的結轉

企業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貨已經銷售,則企業在結轉銷售成本時,應同時結轉對其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對於因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換轉出的存貨,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按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換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也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

第二節 存貨的期末計量

一、存貨期末計量原則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即資產負債表日,當存貨成本低於可變現淨值時,存貨按成本計量;當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企業在存貨成本的日常核算中採用計劃成本法、售價金額核算法等簡化核算方法,則成本應為經調整後的實際成本。

二、存貨期末計量方法

(一)存貨減值跡象的判斷

存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

(1)該存貨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於產品的銷售價格;

(3)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於其賬面成本;

(4)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存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貨的可變現淨值為零:

(1)已黴爛變質的存貨;

(2)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二)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1.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考慮的因素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2. 不同情況下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1)產成品、商品等(不包括用於出售的材料)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沒有銷售合同約定的,其可變現淨值應當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即市場銷售價格)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等後的金額。

(2)用於出售的材料等,應當以市場價格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等後的金額作為其可變現淨值。這裡的市場價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場銷售價格。

(3)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如原材料、在產品、委託加工材料等,由於持有該材料的目的是用於生產產成品,而不是出售,該材料存貨的價值將體現在用其生產的產成品上。因此,在確定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需要以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與該產成品的成本進行比較,如果該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於其成本,則該材料應當按照其成本計量。

(4)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合同價格而不是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等後的金額確定。

由於企業持有存貨的目的不同,確定存貨可變現淨值的計算方法也不同。因此,企業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一般地,企業持有存貨的目的:一是持有以備出售,如商品、產成品,其中又分為有合同約定的存貨和沒有合同約定的存貨;二是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三)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與轉回

(1)計提: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企業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2) 轉回: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3)結轉:企業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貨已經銷售,則企業在結轉銷售成本時,應同時結轉對其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對於因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轉出的存貨,也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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