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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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在何种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又如何赔偿?在哪些情形下即使造成损失,也无需赔偿。为使读者对于上述问题有清晰的认识,本期干货小哥推荐权威案例,并整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法信·推荐案例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苏诸利电气有限公司诉赵龙扣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致用人单位损失发生纠纷的,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是否存在劳动过度情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存在管理缺失,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救等因素。

案号:(2017)苏0981民初39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评论】

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如前所述,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负担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关系明显,若不区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对劳动者科以过重的赔偿义务,则有违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故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限额。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在区分劳动者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考虑到其自身主观恶性较大,可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动者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否低廉、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是否劳动过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保护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等其他方式补救等因素酌情进行确定。

关于劳动者应承担赔偿限额的具体比例,笔者认为,如劳动合同中已作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的,应按约定执行;如劳动合同未作约定,则由法官或仲裁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劳动者的具体承担比例。但无论是否作出约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最高限额,都不应超过用人单位损失的50%,一般情况下,确定在30%左右为宜。理由是: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形成双重身份,既是受害者,又是劳动者的管理人。如果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失承担填平性质的赔偿责任,或者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仍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公平。二是用人单位的运行存在着天然的经营风险,其可能获得的盈利即为此种风险的对价。而劳动者的工作处于用人单位管理、监督、指挥之下,用人单位无权苛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失误,如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难免产生用人单位转移风险之虞。三是从损失填补看,用人单位的损失可预见性较高,完全可以通过保险或者将损失摊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方式,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四是从惩罚方法上看,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行为,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通过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替代或部分替代赔偿责任的制裁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也应避免无条件地免除或减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因为,这将不利于劳动者职业道德的培养及劳动效率的提高,从而尽可能地降低社会的运行成本。

此外,在确定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范围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者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劳动者的损害行为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损失金额的明确。一般而言,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应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否则其所主张的损失金额往往会因缺乏相应依据而难以得到采信。3.关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如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按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索赔几无可能,所以应允许用人单位一次性请求赔偿。

本案中,赵龙扣作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全驾驶。但赵龙扣在驾驶车辆时未能确保安全,引发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诸利公司未得到赔偿的财产损失为30923.25元。法院根据诸利公司、赵龙扣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以及赵龙扣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赵龙扣赔偿诸利公司损失9000元(约为诸利公司未得到赔偿的财产损失的30%),是较为妥帖和适当的。

综上所述,合理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既要使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又要有利于劳动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善意地履行劳动合同。这就要求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要注意衡平劳资双方利益,也要通过合理的裁判夯实公平与正义的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摘自吴海燕、夏裕峰:《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单位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公司指派员工违法操作,员工依照指示小心行事却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不得向员工主张赔偿——上海仲品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蔡燕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私自兑换港币,在与他人交易过程中人民币遭调包,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否对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应视员工的过错程度而定。若员工小心行事且及时报警,应属极轻微过失。公司明知私自买卖港币系违法行为,还要求员工按照工作指示正常行事,不得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

案号:(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1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劳动者的一般过失属于劳动过程中正常的劳动风险,可归入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徐婷婷诉北京冠亚名表城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但一般过失属于劳动过程中正常的劳动风险,可归入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劳动者除非有重大过错,应当免责免赔。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0期)


3.劳动者被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结合劳动者过错大小、工资水平计算赔偿费——无锡市某大酒店诉阮某某等三人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均缺乏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

案号:(2016)苏02民终475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1日第7版)


4.用人单位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劳动者无重大过错不承担责任——亿亨公司诉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用人单位对外处理事务,由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因遭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1日第7版)


5.劳动者对公司的损失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赔偿——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将货款不能收回的责任全部转移给劳动者,劳动者仅获取普通工资报酬但要承担正常市场风险导致的高额赔偿的,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劳动者存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8年10月23日


法信 · 法律依据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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