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公司社保公積金基數報的都比自己工資低很多?投訴會怎麼樣?-凡塵漫記的回答-悟空問答

沙漠綠洲9540460


原因很簡單,有的公司不按員工實得工資申報繳納社保基數,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企業支 出,降低人力成本,從而多獲得利潤。

社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

我們先了解一下社會養老保險的繳納與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分為社會統籌基金賬戶,和個人賬戶。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本單位員工以員工實得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並按比例部分記入員工個人賬戶。

員工本人也應當按照本人實得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那麼員工退休時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領取退休金是多少,

一,個人賬戶記發數,視員工退休時,個人賬戶總餘額除與國家規定的相應記發月數,得出月度金額。

二,基礎養老保險統籌數,根據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一定規定計算月度金額。

這2個月度金額相加後得出的總金額,就是員工退休金。

所以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是關係到員工退休後,能享受領取多少額度退休金,繳費額和個人繳費年限是兩個影響養老金高低的最重要的因素。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是社保一個原則。

企業沒有按員工實得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按低的基數繳納保險費,實際上也是損害了員工的利益。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三條中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所以你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障中心依法投訴。要求企業為你補繳未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企業也會為它的違法行為受到社保機構的處罰,依據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凡塵漫記


題主提出這個問題,投訴獲勝的可能性較大。

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證國民退有所養的基本國策,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養老保險“三支柱”的主要部分之一。它事關國民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質量,也就是事關國民的生活優差,是國計民生的大事,國家十分關心關注。

題主如何能投訴獲勝:

一、國家政策規定

國家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2010年10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社會保險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應當,意思是必須。具體繳納,由用人單位。繳納額度,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嚴格來講就是違法,違犯《社會保險法》。

二、養老金領取金額依據

職工退休後在社會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是由《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投訴需要做的準備工作

1、企業發放工資的依據,可以在單位獲取,也可以準備平時發放工資的工資條(或信息記載的)。

2、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憑據。

3、投訴前最好與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做個諮詢,瞭解當地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有什麼規定。比如,社保養老保險機構對投訴有無時限規定。如有,題主所在企業以前未按照工資總額計算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有無知曉?如果知曉有無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如果反映了情況是否做過處理等等。

四、投訴程序建議(可以視情選項)

1、向當地社會保險信訪單位反映情況,請求解決。

2、信訪解決不了,向勞動仲裁提起申訴。

3、勞動仲裁解決不了,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4、在上述都解決不了的情況下,還可以向當地政府領導的留言信箱中反映情況,提出自己合理的訴求。

總之,一定要了解清楚,事實屬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投訴,不要無理做出過激的事情。

供參考。

注.此圖片來自網絡,如涉違權請聯繫刪除。


向未來起步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企業應當為員工足額繳納社保,即按員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資作為本年度的繳費基數進行繳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進行經濟補償索賠,其中第三款就是題主問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018年國家頒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社保徵收調整為統一徵收,這樣的調整意味著,原先社保繳費徵收從原來的人社部門分離職出,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這樣的話即打通了納稅申報的工資基數與社保繳費基數的貫通,企業將不得不按納稅申報的工資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

但政策發出後,到現在都沒有強制執行, 因為很多民營企業,尤其小微企業的經營能力根本承擔不了按實際工資基數繳納社保的壓力,曾經出現很多小微公司申請在2019年1月1日前即政策實施前申請註銷,這又與為解決就業鼓勵創辦企業的政策導向矛盾。

所以就目前來講,企業未足額給員工購買社保,即繳費基數低,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也是政府部門默認的。

投訴你一定會勝訴,但你再進入另一家新的公司,同樣還是這種情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