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年前的宋朝有沒有《國際法》?有什麼依據?-山人聊歷史的回答-悟空問答

王超行俠仗義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宋代與遼國之間的關係來解剖。

01、宋遼之間有明確“國境”的概念和勘定

宋遼之間“國境”的勘定在《契丹國志》當中有明確的文字記錄,遼國皇帝寫給大宋皇帝的關南誓書中是這樣記載的:“弟大契丹皇帝謹致書於兄大宋皇帝闕下......倘或思久好,共遣疑懷,曷若以晉陽舊附之區,關南元割之縣,俱歸當國,用康黎人。如此,則益深兄弟之懷,長守子孫之計”。而大宋皇帝是這樣回覆遼國皇帝的:“大宋皇帝謹致書契丹皇帝闕下......兩地不得相侵,緣邊各守疆界,誓書之外,一無所求,期在久要,弗違先志”。在宋遼後來的《議割地界書》中也有這樣的記載:“契丹道宗遣泛使林牙興復軍節度使蕭禧如宋,言代北對境有侵地,請遣使同分畫。其後宋割棄地五百里,以分水嶺為界,時宋神宗熙寧七年也”。此後,宋廷規定,“沿邊州軍嚴切禁止,不得更令將帶上件文字出界,...”

可見,宋遼之間雙方對土地權屬的認定和承認是事實存在的。


02、宋朝在邊境的範圍確定後,出臺了相關的國界的管理規定。

《宋史·職官志》記載:宋代從邊境的劃分勘定引入了一系列的後續制度,比如邊境的榷場貿易,禁止流通的貨物規定,相關人員的出入境規定等等。這些記載都對論述宋代《國際法》起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03、建立外交機構,平等處理外交關係。

在《宋史》《職官志·五》中就介紹了宋代的外交管理機構——鴻臚寺,下設辦事機構有:

⑴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

(2)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西夏)供奉之事;

(3)禮賓院,掌回鶻、吐蕃、党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驛語之事。

(4)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過供奉之事。


綜上所述,一千多年前,宋朝是有《國際法》存在的,但不是現代意義上《國際法》,而僅是中國現代《國際法》的起源或者說雛形而已。


山人聊歷史


此問題問的好啊,首先咱弄清楚《國際法》是什麼?

現代的國際法是經過近現代各種國際公約演變而來。

比如聯合國的前身國聯。

國聯就誕生於《凡爾賽合約》,其中第一部分就是《國際聯盟盟約》,《盟約》中確定了國際聯盟的組織機構、職能、原則和會員國的義務。而保障這一《盟約》效力的就是凡爾賽體系和其背後的武力,後來日本、納粹德國都曾相繼在二戰爆發前退出國聯。

這一現象就暴露了一個很本質的問題:沒有強大“執法者”維持的“公約”或者“國際法”,就是一紙空文。

那我們說到宋朝,宋朝的海上貿易和陸路貿易在我國古代都處於較為繁榮的階段,與世界上其他文明(勢力)的接觸也相對頻繁。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我們找到宋朝與某文明共同遵守的“規則性公約”,那麼是否就能認定宋朝時期存在“國際法”呢?

假設滿足上述條件就是《國際法》的宋朝版雛形,那麼我們翻看一下史料,著名的遼宋《澶淵之盟》或許是一個,可結局令人唏噓,“澶淵之盟”是建立在兩國都耗不起的狀態下才能得以保障,如果一國的現狀足以支撐大規模對外戰爭,如內部團結穩定,經濟高速發展,民族主義抬頭等,那麼“澶淵之盟”就是清明節的搜查令——嚇唬鬼用的。

史實也證明了遼宋之間共同認可一套規則,是基於雙方實力平衡,除此之外,並沒有什麼強悍的“執法者”能保障澶淵之盟的執行。

對了,還有著名的遼宋“重熙增幣”,居然是個……平等條約?

對宋來說,“重熙增幣”所帶來的每年十萬匹絹、十萬兩銀的負擔,遠不如遼宋開戰的負擔大,而遼也願意在宋夏戰爭中,站宋一邊,使得西夏不敢冒進。這就是傳說中的花錢買盟友?

其實這個條約也算不得國際法,畢竟維持它的是宋夏戰爭的微妙局勢,而非雙方共同認可的一致準則。

所以說,宋朝時期別說“國際法”不可能出現,就算出現了類似的“國際公約”,也沒有保障維持的機制,主要是沒誰有那個武力制裁違反者。

現在你明白了嗎?“國際法”並沒有出現在宋朝時期。

參考文獻: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

葉隆禮《契丹國志》

脫脫《宋史》


子寰兄


宋朝是指公元960年到公元1279年,是中國歷史上,上承五代十國,下啟元朝的朝代。分為北宋跟南宋兩個階段。歷經18帝,享國319年。

公元1125年,金國大舉南侵。導致靖康之恥,北宋滅亡。康王趙溝於南京應天府繼位,建立了南宋。1234年南宋聯蒙滅金。1235年宋元戰爭。1276年元朝攻佔臨安。崖山海戰之後,南宋滅亡。

北宋因推廣占城稻人口迅速增長,從太平興國五年,也就是980年的3710萬,增至宣和六年,也就是1124年的一億,2600萬。

北宋南宋時期。主要是蒙古入侵。金國也好,蒙古也好,都是中國的不同民族的地方政權。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蒙古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56個民族之一。所以宋朝跟金國跟蒙古元朝的戰爭都屬於國內戰爭。

國際法是指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一部法律。

如上所說,宋朝的時候,金國和蒙古元國都屬於中華大家庭。這些歷史都是國內歷史。所以不存在國際法這個說法。當時,我國與西歐西方國家也沒有建立直接的交流。所以不存在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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