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 從業單位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土壤汙染防 治行動計劃》《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汙染防治 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要求,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 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管理,制定本辦法。一、管理範圍和原則

(一)管理範圍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 稱“從業單位和個人”),是指在本省從事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 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 環境監理、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以及相 關監測檢測、地勘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管理原則

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運用報告評審、 弄虛作假行為調查、信用管理等事中事後管理手段,構建單位自 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多元共治管理模式。

二、從業單位責任

從業單位和個人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落實以下責任:(一)從業單位應具備環境類、土壤類或地質類等相關專業 中級及以上技術人員,並在相關報告責任頁中體現。

(二)從業單位應具備開展相關工作所必需的場所,包括具 備必要的辦公條件、相關工作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等。

(三)報告編制單位對其出具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風 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 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或方案”)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負責,並落實編制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責任。

(四)報告編制單位按照約定對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 估、風險管控、修復、後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五)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應按照備案的風險管控和修 複方案進行施工。

(六)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不得從事同一地塊的土壤汙 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

(七)從業單位和個人應依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 境執法機構、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 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三、報告評審與管理

(一)報告評審

報告編制單位負責出具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 3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 和修復方案,並配合完成報告或方案的評審、備案工作。

包括:1.報告編制單位應配合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及 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相關報告或方案的評審、備案;2.報告編制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參加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 的報告評審;3.報告審核通過但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報告編制單位應 配合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在評審結束後 30 個工作日內 將修改完善後的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二)報告不予受理

報告編制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6 個月內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不予受理該單位出具的報告:

1.單位基本情況弄虛作假或出具虛假報告的;

2.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或二次汙染事故的;

3.偽造、變造數據的;

4.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

(三)禁止從事報告編制業務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報告編制單 位出具虛假報告且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報告編制業務。報告編 制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禁止從事 報告編制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報告編制業務。

四、弄虛作假行為調查

本工作指南所稱的弄虛作假行為,是指從業單位或個人蓄意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導則或規範要求,在土壤 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環境監理、風險管 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以及相關監測檢測、地勘 等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或方案,或者在接受檢查時提 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等行為。

(一)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線索的發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線索 的發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報告評審、現場檢查等過程中, 專家及相關管理部門發現的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 線索;

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 等相關行為的投訴或舉報線索,或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問題線索。

(二)針對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開展 調查。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為從業 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 持。

2.監測機構出具的土壤監測報告涉嫌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 主管部門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方法》(環 5 發〔2015〕175 號)開展調查。

3.針對從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 方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環境監理、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 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及地勘等活動的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偽造訪談記錄和地塊歷史資料;

(2)偽造、篡改布點採樣數據,如偽造、調換真實土壤樣品, 偽造、篡改土壤採樣時間及原始記錄等;

(3)出具虛假檔案材料,如偽造二次汙染防控措施、效果, 偽造監理記錄,故意隱瞞或造假修復后土壤最終去向,或以不相 關項目照片和影像資料等充當支撐材料;

(4)刻意隱瞞、謊報重大環境汙染和安全事故;

(5)在接受檢查時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

(三)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處罰

1.經調查證實監測機構出具的土壤汙染狀況監測報告弄虛作 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 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 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2.經調查證實從業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或方案的,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對相關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理處罰。

3.經調查證實從業單位或個人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 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 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法 律法規,對相關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理處罰。

五、多元共治管理

(一)加強政府監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業單位從事土壤汙染狀況調 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環 境監理、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以及相關 監測檢測、地勘等活動的監管,包括:1.建立報告質量評價機制,定期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 網站向社會公佈從業單位的報告評審通過情況。公佈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報告編制單位名稱、報告 名稱、主要負責人、評審通過情況、年度提交報告總數、年度評 審通過率等。

2.開展轄區內從業單位從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 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環境監理、風險管 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以及相關監測檢測、地勘 等活動的抽查和現場檢查。3.組織轄區內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調查。

4.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將從業單位或個人的違法違規、失信 信息依法納入“信用廣東”網站,向社會公佈。5.處理轄區內從業單位或個人投訴舉報事項。

(二)強化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或個人在本省涉嫌弄虛作假或 違法違規的,可通過信函、傳真、郵件、12345 政府服務熱線或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微信公眾號“廣東生態環境”等渠道向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 密。

(三)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環境科學學會、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依照 章程開展從業單位專業能力評價,探索制定從業單位管理相關行 業標準,建立從業單位信用管理“黑名單”、“白名單”,推動並完 善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 修復從業單位管理辦法(試行)》 編制說明

一、編制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土壤 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辦法》《廣 東省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 要求,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以 下簡稱“從業單位”)和個人管理,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 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管理辦法(試 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編制過程

2019 年 12 月底,編制小組梳理了我國《土壤汙染防治 法》等相關政策文件中關於從業單位和個人管理的相關要 求,形成《管理辦法》大綱。2020 年 1 月中,我廳組織赴工 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開展調研,交 流從業單位和個人管理的重點和難點。2020 年 1 月至 6 月底, 我廳多次組織了《管理辦法》討論會,編制小組在前期調研 和專家論證的基礎上,補充完善與現有政策文件的銜接,形 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一)主要任務 主要任務分為 5 條 18 款,具體為:

1.管理範圍和原則。包括管理範圍和管理原則 2 項內 容。

2.從業單位責任。包括從業單位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 要求、從業單位工作場所、報告編制單位對出具報告的質量 和約定結果負責、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應按照備案的方 案進行施工且不得從事同一地塊的效果評估活動,以及從業 單位應配合監督檢查等 7 項內容。

3.報告評審與管理。包括報告編制單位應配合完成報 告評審、報告不予受理和禁止從事報告編制業務 3 項內容。

4.弄虛作假行為調查。包括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線索的 發現、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弄虛作假行為處罰 3 項內 容。

5.多元共治管理。包括加強政府監管、強化社會監督、 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3 項內容。

(二)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從業單位責任。

目前大部分從業單位沒有資質 管理要求,社會上存在各種錯誤認識,以為從業單位可以不 受約束,政府部門無權干涉。這些認識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 優秀從業單位的積極性,“劣幣逐良幣”,影響了行業的市場 10 生態和長遠發展。為此,《管理辦法》依據《土壤汙染防治 法》第四十三條等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從業單位技術人 員的專業能力要求、從業單位的工作場所要求以及其他從業 單位和個人應履行的責任等。

二是明確管理範圍和對象。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 和修復活動主體多元,類型多種多樣,在管理過程中,要麼 過泛,要麼過窄,難以統一。《管理辦法》根據《土壤汙染 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把管理範圍界定為在廣東省從事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方 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環境監理、風險管控效果評估、 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以及相關監測檢測、地勘等活動的 單位和個人。

三是強化報告評審與質量管理。

目前編制單位出具的土 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 告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主要通過報告評審及公佈報告評審 通過情況等事中事後監管手段,來加強報告質量管理。《管 理辦法》以《土壤汙染防治法》和《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 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 為依據,規定從業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土壤汙染責任人或土地 使用權人,開展報告評審申請以及報告修改、上傳信息平臺 等工作;對於報告編制單位存在違法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將做出報告不予受理或禁止從事報告編制業務等處理 11 處罰。

四是開展弄虛作假行為調查。

針對部分從業單位在所從 事的相關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或方案,或者在接 受檢查時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等行為,依據《土壤汙染防治 法》,《管理辦法》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從業單位或個 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調查的不同情形,避免將從業單位或個 人主觀故意出具虛假報告與僅因專業能力不足導致報告質 量差等情況相混淆。

五是建立多元共治管理模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業 協會、社會公眾等,在從業單位和個人管理中承擔著不同的 角色。《管理辦法》提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 業單位和個人的監管,行業協會負責行業自律管理,鼓勵社 會公眾參與針對從業單位或個人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推動 構建多元共治管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