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盈利為目的,發黃色網站給別人,違法嗎?

先下個結論:哪怕不以盈利為目的,發黃色網站給別人也是違法的。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的規定,只要傳播淫穢物品就有可能違法,傳播的形式除了直接出售、出租淫穢書刊、影片等淫穢物品,還包括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媒介進行傳播,這個計算機信息網絡就包括互聯網。

不以盈利為目的,發黃色網站給別人,違法嗎?

這裡要注意一點,是否盈利不是本條的必要條件,只要實施了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的,就構成違法。至於法律後果,上述68條分了兩個層次,根據違法情節、傳播方式、次數條數、是否慣犯以及引起的後果等綜合判定。

當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並未明確規定傳播人是否要有主觀故意,根據通常理解以及法律實踐,如果傳播一次兩次且並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能就不一定會動用治安處罰,一旦發現有可能就是口頭警告了。

但是傳播次數較多、方式特別或者影響較為惡劣的,一般來說就會直接推定傳播人是有主觀故意了,作為一個成年人,如果連一個網站是不是黃色網站都判別不了,那就太沒有常識了,通常做法就是,推定傳播人明知是黃色網站還傳播給他人以違法論處。

不以盈利為目的,發黃色網站給別人,違法嗎?

特別注意,以上只是討論違法!!!傳播淫穢信息的還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根據《刑法》第364條之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那麼,如何區分違法還是犯罪呢?簡單來說就是,更嚴重的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相對輕微的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的差別就是,一個是要蹲監獄,一個是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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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法律上講,還是有很清晰的判別依據的,目前能找到的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12月28日出的一個司法解釋——即《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上述規定分別規定了牟利和不牟利的情形,如果以牟利為目的的傳播淫穢物品,則只需要達到《決定》第一條提到的8種情形即構罪(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如果不以牟利為目的,但淫穢物品數量達到《決定》第三條的標準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不以盈利為目的,發黃色網站給別人,違法嗎?

可以看出,如果是牟利,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要求較少。舉個例子,如果傳播普通的淫穢性質的電子視頻,點擊一萬次以上就構罪;如果不牟利,那就要點擊兩萬次以上。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不牟利,且點擊次數未達到兩萬次,可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論處。#小扎說事#

總結一句,傳播淫穢信息哪怕是黃色網站都是違法的,這種小視頻小網站自己看一看就得了,千萬別傳播給他人,要不然後果很嚴重!#小扎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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