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人格權編是最大亮點

《民法典》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一、民法典獨立成編是創舉

民法典獨立成編,與烏克蘭民法典並無關係。烏克蘭民法典沒有采用“人格權”的表述或概念。烏克蘭民法典規定的,是包括公權和私權在內的各種人身非財產權,比如包括遊行集會、結社等大量政治權利。


二、人格權的體系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1. 具體人格權(第990條第1款):

(1)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2)精神性人格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2. 一般人格權: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990條第2款)

以上人格權共計10項。

●理解:具體人格權是權利,而一般人格權是權益,是形成其他具體人格權的基礎,屬於是開放性、兜底性條款。


三、人格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

第995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995條)。

1. 人格權請求權。其中,依據本法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即為人格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

2. 侵權責任請求權。其中,依據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指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屬於引致條款。

●理論:我國的侵權責任法體系,是以損害賠償為中心。而人格權的保護非必須有損害,因而人格權保護有其獨有的請求權。如此,人格權的保護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格權請求權;二是損害賠償請求權。這種情形,與物權保護制度相類似。

●規則:人格權保護,可分為事前預防與事後救濟兩個方面。其中,事前預防,不考慮過錯問題;而事後救濟(賠償),則需考慮過錯問題。

●引伸: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而人格權請求權及物權請求權,不屬於債權請求權。對於債權請求權來說,有訴訟時效的要求;而對人格權請求權及物權請求權來說,則無訴訟時效的要求。

●舉例:在山東苟晶被冒名頂替上學事件中,如果受害人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請,並無訴訟時效的問題。


四、動態系統論歸責方法

第998條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該條是對精神性人格權侵權責任認定的規定。其運用了一種較新的歸責理論觀點,即動態系統論。

動態系統論,由奧地利學者威爾伯格於上世紀40年代提出,經日本學者山本敬三等人的介紹與傳播,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

●區別:動態系統論與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理論(二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等)相區別。構成要件說的特徵是“全有全無”,而動態系統論的特徵是“根據動態情況綜合考量”

●弊端:在侵權歸責問題上,引入動態系統論的弊端,是賦予了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因而有人稱之為“法治中的人治”。

●對策:需要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體會:動態系統論的實質就是“綜合考量”,這種方法在司法解釋中已有大量運用。比如,《精神損害解釋》第10條的規定,《民間借貸規定》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


五、違約責任不影響精神損害賠償

第996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理解:違約責任不影響精神損害賠償,兩者可兼得。

●運用:醫療合同糾紛。


六、禁令制度

第997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理解對危及人格權的行為可申請停止。

●運用:對網絡刪貼,過去是通過網信辦操作,在程序上屬於非法治手段;而通過禁令制度,可做到依法治網。


六、對合理使用的限制

第999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理解對新聞、輿論監督等行為,規定了“合理使用”的限制。

●注意:對“合理使用”採用“雙重審查”:1. 是否為了公共利益;2.是否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行為。另外,這裡的人格權侵害,並未要求有損害。


七、生命尊嚴

第1002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理解:在生命權中增加了“生命尊嚴”。

●運用:對冷凍胚胎、屍體的保護,臨終關懷等。


八、性騷擾

第1010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構成:1. 實施了相應行為;2. 針對特定的人(不限於女性);3. 違背受害人意願。

●注意:明確規定了相關單位防制“性騷擾”的義務,但此義務屬於不真義務、倡導性義務。


九、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1. 隱私的概念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即第1032條第2款的規定)

●理解:隱私的兩層含義:一是私人生活安寧;二是不願為他人知曉(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2. 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三個層次及原則

(1)隱私保護:以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為保護原則;

(2)私密信息:以是否公開作為是否予以保護的判斷標準;

(3)個人信息:以非法利用作為是否予以保護的判斷標準。

《民法典》中人格權編是最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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