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公司僵局”那些事

一般来说

形成以及不能有效

化解公司僵局的状态

往往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

走向衰败的开端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

“公司僵局”那些事儿

说说“公司僵局”那些事

什么是公司僵局

王军博士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公司原本上是具有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的组织体。但这一组织体有可能因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机制失灵,无法运转。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决策和管理陷入无法自行解决矛盾的困境,人们经常使用“瘫痪”、“死结”等措辞来形容这种状态。

公司僵局可能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冲突或者管理层内部的对峙。但管理层层面的僵持如能通过股东改选董事、监事或任命新高管得以化解,则说明公司并未陷入自有机制无法解决自身问题的困境,也就不构成僵局。僵局的根源通常是股东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赵旭东教授认为: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王保树教授在其主持编写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中,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公司僵局定义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而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1)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2)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3)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且因此而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概括的说,公司僵局就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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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论断促进并形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认定: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说认为,该条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司僵局作出规定,是我国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

那么怎样认定公司僵局呢?

最高法《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当出现公司僵局解散公司时,应遵循慎用原则。只要公司有存续的希望,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此,认定“公司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首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次,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公司僵局的危害

公司僵局的出现会对公司相关利益主体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公司本身的危害。公司僵局是公司机构瘫痪,管理活动停滞,公司气氛紧张,工作效率低下,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发展受阻,资源大量浪费的情况。这些都会使得公司的自身经营行为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持续减弱,对市场活力和市场交易安全及效率构成冲击。

2、对公司股东的危害。公司利益不能收回,直接影响股东的收益,其原有投资也可能无法完全收回;

3、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公司僵局使得公司丧失了偿债能力,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对公司其他内部人员和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公司收益下降使公司员工薪酬无法支付并可能裁员,往往任由并非经营不善的公司走向衰亡,这同时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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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成因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来自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然而其隐蔽性原因却藏于公司基本制度的安排。

一方面,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通过任何决议都至少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分立、解散、章程修改等则更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股东之间发生激烈矛盾,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数,公司僵局便可由此而生。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僵局形成以后一方股东能够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也会消除公司僵局,但事实上,在公司僵局情况下,即使抛开公司股权流动性差的特点,也很难奢望能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人,因为潜在的受让方也会担心自己遭遇同样的境况。同时,由于受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的限制,公司原则上不能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由此,公司僵局在这样的制度下便得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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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局比较容易发生于两方股东表决权对等(如50%对50%)或者表决权相互掣肘(如40%对60%,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决议实际上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公司。当股东间的矛盾激化时,股权相互牵制就可能演变成股东间的对抗和僵持。股东间的冲突可能表现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之间的对抗。

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较常见对等和掣肘现象,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的股份公司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形。有限公司的股权缺少有效的交易市场,异议股东不容易转让出资,冲突难以通过一方的退出得到释放,因此更容易造成僵持局面。而股份公司股权的转让比较自由,通常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存在,因此股东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很少见。

当股东合作破裂、信任丧失之时,公司不仅创造不出利润,反而变成了吞噬财富的漩涡。我国自清末引进公司制度时,鲜有人愿意拿自己的身家财产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也许正是因为担心合资伙伴背信弃义,自己的投资不见收益又被套牢,最终血本无归,商人们才更加青睐传统的合伙和家族企业。如今,公司在中国早已司空见惯。但公司僵局也确实成为损害中国公司竞争力的极具传染性的“病毒”。公司僵局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司实务中的代表性问题之一。

今天,对合作的恐惧和不信任,仍然是限制中国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说说“公司僵局”那些事

综合上述,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是公司僵局产生的直接原因。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其构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和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决策。在公司的这些机构中,主要构成人员是股东,特别是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几个股东可能身兼多重身份,这样导致股东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一旦股东之间因利益冲突等原因产生矛盾,持续长时间无法解决就会导致公司陷于僵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公司僵局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公司的正常运行特别依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一旦出现由利益或者其他因素导致的意见分歧和矛盾,公司权力机构无法做出决议,股东之间就会产生信任危机,原有的信任基础破裂,这种矛盾便会持续以致无法解决,从而使公司陷于僵局。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和法定资本制度是造成公司僵局的制度性原因。

《公司法》第42和43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及其决议的表决方式。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这种投票表决制度对于中小股东是不利的,由于出资少,其表决能力也受到限制。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公司,持有较大出资比例的大股东可能不顾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决议中恶意制造僵持状态;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这种表决制度更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严格的资本制度,使公司僵局出现后,希望处置股份而减少损失的股东受到较大限制,不利于僵局的解决。另外,公司僵局的产生还可能与股东的素质、公司机关无有效的制约抗衡、公司章程缺乏有关解决条款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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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

目前,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看,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来实现的。然而这种方法无论是对股东还是其他相关利益人来说,代价都太过高昂了。

归结起来,对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大约如下:

1、冲突一方退出公司

冲突的某一方退出冲突,是结束冲突的最直接的办法。在公司僵局发生后,公司回购冲突一方的股权,冲突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权,或者公司减资令一方退出,都是有效的化解僵局的方法。

关键问题是如何启动退出。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的退出规则(第74条和第142条),但对解决公司僵局没有显著作用。一方面,公司僵局中的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意主动退出;另一方面,这两个条文所设定的退出条件不易满足,回购股权或股份的程序也缺乏操作性。

因此,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形下,冲突一方的退出通常只能依据公司章程事先设定的退出机制或者当事人事发后达成的退出协议来实施。

2、独立第三方介入

由独立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斡旋、推动股权转让价格的磋商甚至暂时接管公司,也是可行方法。但这同样需要公司章程事先有所规定,或者在事发后双方达成协议邀请独立第三方介入。

3、法院判决解散

当冲突各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谅解,任何一方也都不愿或者不能退出公司时,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就成了最后一个解决办法。判决解散是一种带有破坏性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因为,它以终结公司的方式终结纠纷。判决解散只能是最后的、不得已的解决方案。如果有其他解决途径而无须解散公司的话,应该优先适用非解散途径。所以,法院要判决解散一个公司,除了论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僵局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且,法院在判决之前必须进行调解,即在诉讼程序中尝试能否通过一方的退出而化解僵局。

4、还有一种思考——公司分立

但在实操层面,这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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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预防

诚如王军博士所言:“与其在发生纠纷后对簿公堂,不如防患于未然”。

中国企业急需能够减少和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的法律服务。

如何通过事先规划避免和化解僵局,是法律人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

1、尽量避免持股比例对等的股权结构

如果因双方出资相等而无法避免持股比例的对等,可以考虑设置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比例,以防表决僵局。例如:章程规定,在某些事项上某一方拥有51%的表决权。

2、预设打破表决僵局的机制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某些事项上股东会一旦形成僵持局面,无法做出决议,则启动打破僵局的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是由某个机构或者人员(如特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仲裁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来居中调解或裁决,也可以是由特定机构或人员暂时接管公司事务,以防公司经营因决策僵局而遭受破坏。

3、预设股权强制收购(或回购)条款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出现特定僵局情形时,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应以某种价格(例如经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或者按章程规定的计算公式得出的价格)强制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公司章程还可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某些重大事项无法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

这样的约定,在现实中确实产生作用,笔者前文中提到的所服务的一家大型企业,正是因为类似的条款,最终解决了问题。不过,这类条款的合法性,可能遭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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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避免僵局最重要的莫过于审慎选择合作伙伴,恰当任命高管,并维持和谐的公司治理。纵然律师可以对合作对方进行尽职调查,公司章程可以设计防范条款,但知人善任的睿智和维系合作的凝聚力,是法律世界之外的商业艺术,是企业家们真正需要研究的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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