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章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1條【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規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要在考察規範對象基礎上,兼顧監管強度、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慎重考量,並在裁判文書中進行

本條主要想要解決的就是違反規章是否影響合同效力問題。對此,從合同法到民法總則,一個總的精神是,違法無效的“法”限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違反規章原則上不影響合同效力。違反規章同時構成違背公序良俗,即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此時之所以認定合同無效,不是因為違反了規章,而是因為違背了公序良俗。但這並不意味著在考察某一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完全可以置規章而不顧。因為只有當一個合同違反了規章的強制性規定時,才會引發是否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問題。在考察違反規章尤其是金融領域的規章是否構成違背公序良俗時,與違法無效的考察順序較為相似,一般也要考察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一是要考察規範對象。即考察規章規範的對象究竟是交易行為本身,還是市場主體的准入條件,抑或對監管對象進行合規性監管。如《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規範的對象則是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是交易本身;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則是有關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規定;有的則純粹是對監管對象在某一具體事務上進行規範,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有關槓桿率的要求,規範對象均是銀行經營行為的合規性。

一般來說,只有當規章的規範對象是交易行為本身,或者是市場主體的准入條件時,才可能影響合同效力。對監管對象的合規性要求,一般不影響合同效力。另一方面,也要考察規章規範的對象是一方的行為還是雙方的行為。如果僅是規範監管對象一方的行為,就需要優先考慮交易相對人保護的問題,不應輕易否定合同效力。

二是要考察交易安全保護因素。主要是考察規章規範的是一方的行為還是雙方的行為。如果僅是規範一方的行為的,在確定合同效力時,就要考慮交易相對人保護的問題。

三是要考察監管強度。即考察規章中有無刑事犯罪的規定。如果違反規章的後果僅僅是導致行政處罰的,說明監管強度較弱,一般不宜以違反規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但是違反規章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表明監管強度較強,在認定合同效力時就要予以考慮。

四是要考察社會影響。只有當違反規章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如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時,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在考察社會後果是否嚴重時,要看某類違規現象是否普遍,肯定或者否定某一類交易行為的效力對整個行業有何影響。

一旦認定違反規章的行為同時構成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要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違反規章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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