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永健等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一審宣判!

近日,上林縣法院依法對賴永健等人惡勢力團伙進行一審宣判。分別判處賴永健、賴雀峰、邱光輝、賴雀高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四年不等刑期,並處十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賴永健、賴雀峰、賴雀高、邱光輝以及黃東(另案處理)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賴永健為首要分子,賴雀峰、賴雀高、邱光輝、黃東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2015年至2019年5月,該團伙在上林縣大豐鎮、白圩鎮多次實施組織賣淫、尋釁滋事、搶劫、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針對庭審中,被告人律師提出賴永健等被告人不構成惡勢力團伙的意見,法院從惡勢力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社會影響特徵等方面進行一一分析,認為被告人賴永健所糾集的組織符合惡勢力的特徵,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同時,法院對被告人律師提出的其他方面辯護意見也逐一進行分析,對該採納的意見予以採納,對不該採納的意見也給予了充分的法律說明。

法院認為,被告人賴永健、賴雀峰、賴雀高均系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賴永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對其所犯組織賣淫罪(第二起)、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的罪行從重處罰。綜合該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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