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

1.庭審時如何做好陳述?

建議當事人在參加庭審之前寫好陳述材料或提綱,開庭時邊看邊說,避免由於緊張導致發言時語無倫次。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側重點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及事實說清楚,最好配有例證;作為被告,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尚不至於離婚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在辯論階段,要認真聽對方陳述,不要被對方的過激言辭衝昏頭腦,可以邊記邊想,在反駁時條理清晰。不要跟著對方的節奏,要有自己的思路,避免陷入對方的陷阱。

2.籤閱庭審筆錄的注意事項。

庭審筆錄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記載了當事人的意見,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據。庭審結束後,所有出庭的人員(包括原被告、律師或委託代理人、證人等)都要在庭審筆錄上簽名,表示對書記員記錄內容的認可。當事人在籤閱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問題:(1)要認真仔細閱讀,逐字逐句查看,識別記錄錯誤或遺漏;(2)更加註重對自己一方陳述內容的記錄,不一致的地方,應當要求書記員更正;(3)筆錄更正的地方一定要簽名確認,簽字時要每一頁都籤,避免一切更改記錄內容的可能性。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離婚案件的簡易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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